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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VASP 法 2026

行政院 2026 年 4 月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後送立法院審議,是台灣加密資產監理從「洗錢防制下的登記制」走向「金融專法的許可制」的重要轉折。草案影響的不只是中心化交易所,還包括穩定幣發行人、收受加密貨幣捐款的組織,以及在鏈上自管資產的一般使用者。這頁把草案的架構、條文重點、罰則設計,以及對不同身分讀者的影響整理為長期參考文件,並追蹤立法院審議進度。

本文不是法律意見,具體要件、刑度與適用範圍請以三讀通過之條文與主管機關發布之子法為準。個案問題請諮詢專業。

從登記制到許可制:制度上的跨度

現行制度把虛擬資產服務商納入《洗錢防制法》的「申報納管」與「登記制」,主要關注客戶身分審查(KYC)、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義務。新草案則改採金融專法常見的「許可制」,業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才得經營,並對組織型態、資本額、客戶資產保管、業務種類等設下細部要求。這是制度密度的明顯升級。

對使用者而言,最實際的差別在於「我能合作的對象變少、但合規程度變高」。能在台灣合法提供服務的業者會經過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督,未取得許可而對外經營者則進入草案的刑事責任範圍。

草案架構(11 章 56 條總覽)

依行政院公開的草案總說明,全文共 56 條,分為以下章節:

  • 總則(第 1 條至第 5 條):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定義、創新實驗、國際合作。
  • 虛擬資產服務商(第 6 條至第 28 條):業務種類、許可、專兼營、組織與資本等。
  • 同業公會(第 29 條至第 33 條)。
  • 穩定幣(第 34 條至第 41 條):發行、與法定貨幣連動之準備、交易同意機制等。
  • 管理與監督(第 42 條至第 46 條):詐欺與操縱之禁止、檢查與退場等。
  • 罰則(第 47 條至第 54 條)。
  • 過渡條款與施行日(第 55 條、第 56 條)。

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原依《洗錢防制法》辦理登記之既有業者,將在過渡期內轉換為依本法取得許可。

「虛擬資產」的定義與 NFT 邊界

草案花了相當篇幅定義「虛擬資產」,並處理「非同質化代幣(NFT)」是否納入監理的邊界問題。總說明指出,個案是否屬於本法所稱虛擬資產,要回到法條定義與主管機關就個案認定。媒體通稱不足以判斷適用範圍。對 NFT 創作者、發行平台、二級市場運營者來說,這個界線會直接影響業務是否落入許可制。

穩定幣專章為什麼受矚目

穩定幣專章(第 34 條至第 41 條)處理三件事:

  • 穩定幣的「發行」需取得許可,並對發行人與發行條件設下要求。
  • 與法定貨幣連動的「準備金」管理,銜接金融秩序與央行角色。
  • 穩定幣的「交易」與同意機制,包含使用者保護面向。

這一段牽涉技術設計與會計實務,三讀通過後仍會靠子法與主管機關函釋補齊。從政策論述看,這段是要把「鏈上支付媒介」納入金融監理框架,避免穩定幣事實上承擔貨幣功能卻沒有對應的清算與準備保障。

罰則:刑度寫了什麼

依草案條文,刑事責任的兩個重點條文:

  • 第 47 條:違反第 42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規定(涉及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等),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立法說明連結到《證券交易法》與《期貨交易法》的類比,與民事和行政手段不足時的嚇阻需求。
  • 第 48 條: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3 項或第 34 條第 1 項(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而經營或發行穩定幣等情形),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並有法人連帶處罰的設計。

其他條文還包括客戶資產保管、申請資料不實等態樣,刑度較輕或屬行政秩序罰,請參閱草案全文。媒體標題若強調「最重判幾年」,通常是把這兩條的上限拿出來比較,閱讀時請回到條文構成要件,分辨「立法者打算嚇阻哪些行為」與「最後條文是否照案三讀」。

過渡期:既有業者怎麼接軌

依現行洗錢防制制度辦理登記的虛擬資產服務商,以及已辦相關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在草案施行後的過渡期內轉換為依本法取得許可。確切過渡期長度與適用條件以三讀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讀新聞時可注意三個時間點:草案三讀通過日、總統公布日、施行日,三者通常不同。

對一般使用者的影響

草案主要對準「對外提供服務、收受客戶資產或辦理交易」的業者,與「穩定幣發行人」。一般使用者使用自管錢包、在鏈上轉移自有資產,未必落入草案所稱「經營虛擬資產服務業」。理解新聞時可以先把「我是不是在經營一種須事前許可的事業」當成問題意識:

  • 個人偶爾收發鏈上資產:通常不構成業務經營。
  • 個人協助他人代持、長期收費代操:可能落入「對外提供服務」的概念,邊界要看具體事實與主管機關認定。
  • 個人發行穩定幣或類穩定幣資產:屬於草案明文規範範圍。

本文不代為認定個案。若你的活動性質介於「自用」與「對外提供服務」之間,建議在做大筆移動或公開推廣前諮詢專業。

對組織的影響:交易所、發行人、NPO

  • 中心化交易所:從登記制下的合規負擔升級為許可制下的事前審查、組織與資本要求、客戶資產保管規範等,門檻提高。
  • 穩定幣發行人:進入專章管制,是新增的明確監理對象。
  • 接受加密貨幣捐款的非營利組織:草案重點不在「收受捐款」這個行為本身,但組織若代為保管捐款人資產、提供換匯或其他服務,可能落入服務商定義。建議以實際運作流程對照條文,並與會計師、法務確認。

立法院審議進度

院會通過的是「草案」,下一步是立法院審查、朝野協商、可能的條文修正,再經三讀與公布施行日後才完整生效。第 11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曾就本法召開公聽會(114 年 6 月 12 日場次,實際時間與文號以立法院公告為準),媒體曾引述發言單位包含金管會、中央銀行、法務部等部會,與台灣虛擬資產反洗錢協會、中華民國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等業界團體。誰實際登記發言、書面意見寫了什麼,仍須以立法院公布的發言名單與紀錄為準。

讀公開報導時建議先區分「業界公協會」、「政府部會」與「人權、消費者領域 NGO」,避免把同業公會直接寫成廣義的「公民團體」。

為什麼匿名網路社群會關心這件事

我們平時推廣 Tor、Tails、OONI 這類工具,也關心「支付與身分」如何暴露行蹤。VASP 制度的密度直接影響業者與使用者在「合規交易所」與「鏈上自管」之間的選擇結構。把法案進度寫清楚,有助於社群在隱私、反詐與法遵之間找到可討論的共通語言。延伸閱讀:匿名支付研究專題加密貨幣的隱私光譜

參考來源

如果你掌握第一手公聽會紀錄連結,或追蹤到三讀後的條文修正,歡迎透過 社群自架服務 提供,我們會更新本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