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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要求與資料市場

台灣沒有一部叫做「實名制」的法律,卻有一整排各自立法的規定,要你在辦門號、開電子支付帳戶、刊登網路廣告、使用虛擬資產服務時出示身分。綁定完成之後,位置、連線與消費三類紀錄開始持續累積,不需要你做任何操作,也沒有單獨關掉的開關。

接下來發生的事分成兩邊。國家那一邊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取,2025 年共 487,353 線,經過法院核發的占 2.2%,而八成七的調取沒有通知當事人的規定。商業那一邊靠「去識別化」這三個字把同一批紀錄變成商品,政府自己賣、業者自己賣、廣告聯播網賣,開放資料再免費補上缺的欄位。

兩邊共用一個結構。該由你決定的事情,預設值全部設在「繼續」,而且沒有人被要求來問你。本頁把這個結構拆開來看,四十九個公開來源、五個年度的官方統計、十五萬筆自行重算的資料,最後回答一個問題,這些預設值是誰設的,又該由誰來改。

由上而下的流程圖。最上層是四種要出示身分的場合:辦行動門號、開電子支付帳戶、刊登網路廣告、使用虛擬資產服務。中層是綁定之後持續產生的三類紀錄:你在哪、你連了哪裡、你買了什麼。下層分成左右兩邊,左邊是國家調取,標示二零二五年共四十八萬七千三百五十三線,經法院核發只占百分之二點二,百分之八十七點二的調取沒有通知規定。右邊是商業販售,標示政府自己賣一格兩千元、業者的商用人流服務、廣告識別碼、政府開放資料免費。最底下一列標示三個環節的預設值全部是繼續,退出的條款寫在告知聲明第十條第三款,要當事人自己去找。
三個環節的預設值都是繼續,退出要自己去找

這件事與言論自由可以同時成立。Freedom House 的《Freedom on the Net 2025》給台灣 79 分,全球第七、亞洲第一,其中「使用者動員、組成社群與發起倡議的條件是否受阻」拿滿分28。同一份報告裡,「國家對網路活動的監控是否侵害使用者隱私」與「服務提供者與科技公司對使用者資料的監測與蒐集是否侵害隱私」各拿一半,三組分數合計是取用障礙 24 分(滿分 25)、內容限制 29 分(滿分 35)、使用者權利的侵害 26 分(滿分 40)28。說話這件事在台灣受到的保障接近滿分,說話的人是誰、留下什麼紀錄、紀錄被誰取走,同一份評比只給一半。本頁處理後面那半邊。

本頁的依據與寫作時間

本頁寫於 2026 年 9 月。法規條文讀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調取統計取自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的公務統計表,五個年度各自匯出核對。業者這一端讀自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與悠遊卡公司各自公告的個資蒐集告知聲明,以及業者發布的新聞稿。制度結論讀自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之建置、分析與應用》、《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與《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人口分布的數字由本頁自行計算,資料取自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計算方式寫在文末,任何人都能重新算一次。

要出示身分的地方

四種常見場景,各自有不同的法源與不同的查核對象。

場景 依據 查核內容 起始
申辦行動門號 業者依主管機關要求訂定的證件查核規定,2024 年起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 本人臨櫃、雙證件正本48。2024 年起加查戶政、警政與移民署三個政府資料庫 雙證件查核行之有年,資料庫查核自 2024-11-19
刊登網路廣告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0 條至第 33 條與四項子法 委託刊播者與出資者的身分,可採 FIDO、憑證、行動身分識別或親臨驗證 2025-01-01 起分階段
開立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 條 身分資料真實性,並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現行
使用虛擬資產服務 《虛擬資產服務法》,見台灣 VASP 法 2026 依洗錢防制規定的客戶審查 過渡期中

中華電信的預付卡申辦頁寫明「本人持指定雙證件正本及指定文件至中華電信各地營業窗口及神腦特約服務中心辦理」42。預付卡在許多國家是免身分的入門選項,在台灣與月租型走同一套查核。

廣告那一項的規範重點由數位發展部列成四面向,包含「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以及境外業者須指定我國境內法律代表44。驗證方式有四種,FIDO 的生物特徵、主管機關許可憑證機構簽發的數位簽章、行動身分識別與一次性密碼等加密機制,或親臨出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43。初期適用高風險廣告客戶,例如公眾人物廣告與投放大量廣告的廣告商43

這四條規定各自回應不同的問題,前兩條是防詐,後兩條是洗錢防制。沒有任何一條的立法理由是要建立一份全民清單,累積的效果仍然是每一個帳號都對得回一個人。

先看一道題

2024-05-27,一位政黨政策幕僚在政論節目表示,根據手機訊號比對,5 月 24 日聚集在立法院外的群眾有六成年齡介於 20 歲至 40 歲之間,而且是全新的一群人,與 5 月 19 日另一場活動、以及更早一場選前之夜的群眾都不同。隔日他受訪說明,資料透過民間朋友取得,內容包括門號擁有者取得門號時的年齡或當時登記的地址21。臺北地方檢察署簽分他字案偵辦,被告不詳,案由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22。三大電信業者向 NCC 陳述時都表示沒有對外提供相關資訊21。偵查結果的公開紀錄沒有查到。

他實際使用的是什麼資料,屬於偵查認定的範圍,這裡不做判斷。那段話適合當一道練習題,因為它把一次人流推論需要的條件列得很完整。本頁後面查到的東西,可以一項一項拿來對照。

要支撐那段話,需要四個條件。

條件 那段話需要的
空間 立法院周邊的幾個街廓
時間 2024-05-24 那一個晚上
屬性 在場的人各自幾歲
個體連結 在場的人與另外兩場在場的是不是同一批

第四項的門檻取決於結論要多嚴謹。嚴格認定同一批人需要跨日期的個體層級連結,只是要在節目上說出「是全新的一群人」,比對兩場的人數規模與年齡結構差異就夠。

這道題的主角是立法院外的一群人,同一套資料落到人少的地方會更精細。全國被切成 157,933 格,其中 10,513 格住著個位數的人。一個十戶上下的格子,住戶早上外出晚上回來,那種作息會反映在數字的起伏上。你住的地方如果就是這樣的格子,後面〈這些單元實際上有多小〉整節說明的就是它。

價格也在法規裡。一格兩千元,任何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都能申請,整個台灣買下來是三億一千五百萬。這四項裡,有幾項可以用那兩千元從政府手上買到,其餘的又散在哪裡,本頁後面逐一拆開。先說結論的一半,其中一項是免費的,而且不必申請。四個地方各自檢驗自己交付的那一份,沒有一個會問申請人手上已經有什麼,那才是這道題真正的答案。對照表在〈回到那道題〉。

身分綁上去之後,紀錄分三種

門號、支付帳號與廣告帳號開通之後,紀錄開始產生。依照產生的地方分成三類。

類別 誰持有 內容
你在哪 電信業者機房 哪支門號在哪個時間靠近哪座基地台
你連了哪裡 電信業者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 連線時間、網域名稱、IP、用量、應用服務類型
你買了什麼 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機構 交通旅程、小額消費、綁定的裝置與瀏覽軌跡

三類都由服務本身產生,不需要你做任何操作,也沒有單獨關掉的開關。

你在哪

手機只要開著,就算你沒有在通話、沒有在滑手機,它也會固定和附近的基地台互相報到。網路要先知道你落在哪一座基地台的範圍裡,有電話打進來的時候才送得到你手上。這些為了讓連線成立而交換的控制訊息,電信業界稱為信令(signaling),與通話內容、訊息內容走不同的路徑。

信令屬於 Metadata 那一類,也就是信封外面那一圈。不拆信也能累積出一份「哪支門號在哪個時間靠近哪座基地台」的清單,電信業者的機房長期握有的就是這份紀錄。

同一件事在台灣有兩套說法。官方文件寫「信令」,內政部那份產品的全名就是《電信信令人口統計之建置、分析與應用》,法規名稱、採購案名與本頁引用的條文都跟著用這個詞。一般報導多半寫「手機訊號」,2024 年那次爭議的新聞標題用的就是這個說法。兩者是同一批紀錄,本頁沿用官方用語,方便讀者對照原始文件。

中華電信的個資蒐集告知聲明以行動寬頻服務為例,列出九項特定目的與對應的法定代號24。與信令衍生產品有關的是其中三項。

代號 特定目的 聲明裡的說明
133 經營電信業務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 提供與本服務相關之電信服務
040 行銷 提供本服務之產品、資費及優惠包裝等客戶權益提醒資訊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運用統計與分析客戶使用本服務之資料,規劃最適切之資費及產品,提供客戶適用本服務之資費及優惠方案建議

蒐集的個資類別分七類,第五類是位置資訊,第六類帳務資訊裡含通信紀錄,兩類都是信令會產生的部分。第四類網域瀏覽資訊寫的是上網時間、數據量、網域與訊號狀態。

第三類值得單獨看。聲明裡的文字是「網路使用資訊:您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24,其中從「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到「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這一長串,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之 1 對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逐字相同29。同一份欄位清單在法律那一側是業者必須保存一年以供調取的標的,在契約這一側是業者向你蒐集的項目,後面〈你連了哪裡〉會回到這件事。

同一份聲明第十條第三款標題是「無從直接識別個人之資料處理及利用」,底下兩點。第 1 點寫明處理方式與對象24

我們會在客觀上依當時存在之技術方法,將您的個人資料處理為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形式,並使用去識別化或其他資料最小化技術(詳參本告知聲明十一),使資料以統計數據、趨勢分析或其他無從直接識別個人之結果呈現。前述結果得提供給企業客戶、內容提供者,或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創新實驗單位等,作為商業判斷或科技發展的依據(例如:讓內容提供者瞭解消費者之點閱狀況、消費者年齡/性別分布等)。

括號裡的例子把能力寫得很清楚,消費者的年齡與性別分布是可以交付給企業客戶的結果之一。同一款的第 2 點是停止條款24

倘您欲停止我們以前述無從直接識別方法,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您得依本告知聲明八之聯絡方式,通知我們停止;但您請求停止前,我們已為之利用或處理,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退出的管道存在,位置在第十條第三款第 2 點,預設是持續進行,要當事人主動通知才會停止,而且只對通知之後的處理生效。怎麼通知寫在文末的〈讀者可以做什麼〉。

台灣大哥大的個資告知事項列出同一組特定目的代號,第十條第三款那兩點的文字與中華電信逐字相同25,連括號裡的舉例與「(詳參本告知聲明十一)」這個內部交互參照都一樣。兩家獨立公告的文件在同一段出現逐字相同的措辭,代表這是業界共用的範本。第十一條的方法清單則兩家各寫各的,中華電信列抑制、擬匿名化、泛化、隨機與彙集五種,台灣大哥大列假名化、遮罩、雜湊化與抑制編修四種,並附了例子,例如僅保留身分證字號後六碼。要改變共用範本那一段的做法,對象是整個產業與主管機關,單一業者的客服改不動。

中華電信 2024-05-30 就手機訊號定位事件發布的說明另有一種措辭26

本公司所提供之「大數據人潮分析服務方案」係在大數據進行分析前,即予以去識別化處理,經處理後之資料僅為單純之人潮數量及輪廓分布統計數據,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任何特定之自然人個人。

同一家公司的告知聲明用的是「無從直接識別」,沒有「間接」兩個字。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定義的間接識別,指的正是需要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才能識別的情形,後面〈去識別化這個詞做了多少事〉一節會回到這個分別。公關稿主張通過了比較嚴的那個標準,契約文件承諾的是比較寬的那個。

你連了哪裡

2024-07-31 公布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條文,在既有的兩類紀錄之外新增了第三類。三個定義寫在第 3 條之 129

本法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通訊使用者資料,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本法所稱網路流量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

第三類就是你連了哪些網域、什麼時候連、用了多少量。條文明文把通訊內容排除在外,保留下來的部分足以描述一個人一天的作息與興趣。

同一次修法增訂第 14 條之 1,把保存這件事寫成電信業者的義務29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之義務。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之建置機關指定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義務。

保存多久由子法決定。《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2024-12-27 發布,第 4 條寫明欄位與期限30

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保存之網路流量紀錄應包含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其具體項目由建置機關會同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商後指定之。

前項網路流量紀錄之保存期間,自紀錄發生時起算至少一年。

「至少一年」只寫了下限。同辦法第 5 條要求業者設專用受理單位,一般案件 72 小時內回覆,緊急案件 24 小時內回覆30

這份欄位清單前面出現過一次。中華電信個資蒐集告知聲明的第三類個資「網路使用資訊」,從「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到「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與法條逐字相同24。同一組欄位因此同時具備兩種身分,對執法機關是保存一年以供調取的標的,對業者是蒐集目的涵蓋行銷 040 與統計分析 157 的自有資料。業者端的去識別化統計可以提供給企業客戶,適用的仍然是第十條第三款,包含預設開啟的停止條款。

拿走這些紀錄有三條路

第 11 條之 1 把三類紀錄分成不同的取得門檻29

資料 誰可以要 要不要法院
通訊使用者資料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不必,第 1 項寫「得調取之」
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 檢察官 要,第 2 項規定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
通信紀錄、網路流量紀錄 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 不必,第 4 項列了一份罪名清單

第 4 項那份清單包含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妨害電腦使用、脫逃,並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與漁會法的特定條文29

2014 年版的第 11 條之 1 也有一份同性質的清單,詐欺當時就在裡面。這次修法改變的是另外兩件事。通訊使用者資料從「與通信紀錄一起需要調取票」改成第 1 項的逕行調取,清單本身則新增了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廢棄物清理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兩部選罷法,以及農會法與漁會法的特定條文。

實際走了哪一條

法務部每年公布調取票統計,按聲請人、罪名與調取類別分成三張表。把五個年度各自匯出之後,可以算出經過法院的比例31

年度 調取線路數合計 其中經法院核發 比例
2021(民國 110) 285,294 14,575 5.1%
2022(民國 111) 279,728 21,071 7.5%
2023(民國 112) 291,240 17,830 6.1%
2024(民國 113) 272,288 16,283 6.0%
2025(民國 114) 487,353 10,702 2.2%

2025 年是修法後第一個完整年度。總量比前一年多了 79%,經過法院的線路數同時降到五年最低,兩個方向相反。以件數計算的話,該年度總計 165,001 件,其中聲請法院核發與補行聲請 2,981 件,占 1.8%。

法院這一欄包含駁回的部分,2025 年核准 9,715 線、駁回 987 線。前面三個欄位裡的「聲請檢察官同意」由檢察官決定,「檢察官依職權」連聲請都不需要。

同一年度按調取類別拆開之後,四類的差別很清楚31。通信紀錄 379,663 線占 77.9%,網路流量紀錄 62,518 線占 12.8%,使用者資料 43,542 線占 8.9%,其餘歸在「其他」。使用者資料那一類最能看出修法的效果,經法院核發的線路數從 2023 年的 3,536 線降到 2025 年的 321 線,降幅九成,對應的正是第 1 項的逕行調取。

2025 年按調取類別的完整數字
類別 線路數 占比 其中經法院
通信紀錄 379,663 77.9% 8,215(2.2%)
網路流量紀錄 62,518 12.8% 1,953(3.1%)
使用者資料 43,542 8.9% 321(0.7%)
其他 1,630 0.3% 213

網路流量紀錄 2023 年還不存在這個類別,2024 年出現 5,340 線,2025 年 62,518 線。跨年比較要留意同一張表的「其他」欄,統計表的說明寫著該欄自 108 年 8 月起增列,係指 IP、Line 等其他通信,數量從 2023 年的 56,564 線降到 2025 年的 1,630 線,一部分是重新歸類到新欄位。兩欄合起來看,2023 年 56,564 線、2024 年 37,575 線、2025 年 64,148 線。

按罪名拆開之後,最大宗的事由很明確31

罪名 線路數 占全年 其中經法院
詐欺罪 266,514 54.7% 320(0.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1,934 20.9% 193(0.19%)

反詐占了 2025 年調取線路數的一半以上,而這一半裡面經過法院審查的比例是千分之一點二。詐欺列在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的清單上,走的是不必調取票那一條,數字與條文一致。

同一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也是台灣目前國家級 DNS 停止解析的法源。刑事警察局在開放資料的說明裡寫明,停止解析涉詐網站依據的是該條例第 42 條20,TWNIC 另以透明度報告公布 RPZ 攔截的年度統計47。這三件事寫在不同的條文裡,各自有各自的立法過程,共同點是都以防制詐欺為立法目的。網路層的網域處置、電信業者查詢政府身分資料庫,以及詐欺列在免調取票的清單上,三者相加之後涵蓋的範圍有多大,目前沒有任何一份公開文件一併評估過。本頁把三條並列,指出的是這個未被合併檢視的狀態,並不主張它們出於同一個規劃。

通知義務只蓋到其中一類

修法同時在第 15 條加了一段29

前六項規定,於依本法規定調取他人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亦準用之。但實施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應由執行機關通知。

也就是網路流量紀錄被調取之後,當事人應該收到通知。《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11 條依取得途徑分成三種期限30。經法院核發那兩條,檢察官一個月內陳報法院通知受調取人,司法警察官十五日內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核後由法院通知。免調取票的第 4 項那一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都是一個月內由執行機關直接通知,中間沒有法院。2025 年的 62,518 線網路流量紀錄裡,走第 4 項的有 60,565 線,占 96.9%,所以實務上適用的多半是最後那一種。

同一條的末段留了兩種無須通知的情形,其中第一款是這樣寫的30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本法調取通信紀錄,如部分所得資料,屬於網路流量紀錄。

調取的名目是通信紀錄,回傳的資料裡夾帶了網路流量紀錄,通知義務就不發生。通知綁的是申請時填的類別,與實際取得的內容脫鉤。

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本身沒有任何通知規定。以 2025 年的線路數看,落在有通知設計那一類的占 12.8%,其餘 87.2% 完全不在通知範圍內,而那 12.8% 還要扣掉上面這個例外。

你買了什麼

電子支付帳戶的開立要經過身分確認,《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4 條要求電子支付機構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身分資料並確認真實性,第 5 條要求註冊時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四類資料並留存紀錄32。儲值卡記名作業適用同一條。

完成記名之後產生的紀錄,範圍比一般人預期的寬。悠遊卡公司的個資告知事項把蒐集的個人資料類別寫成一長串,其中一段是33

您訪問本公司網站(含社群軟體官方帳號)或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之線上瀏覽行為相關資訊(包含不限於:如行動裝置識別碼、 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 位址、站內外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

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與站內外瀏覽軌跡同時出現在一張電子票證公司的清單上。同一份文件列出的特定目的包含行銷業務 040 與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57,與前面中華電信那一份是同一組代號33

悠遊卡公司 2024-01-12 發布的新聞稿說明了這些紀錄的去向34

悠遊卡公司服務全台八成以上各類交通運具,擁有多元且精確的交通旅程數據,近年推出悠遊付進入電子支付市場,已累積272萬會員。在悠遊卡1.09億張流通卡的基礎下,持續推動悠遊付成為悠遊卡數位服務平台

同一份新聞稿寫明合作方式34

Vpon威朋透過大數據和AI演算,以去識別化的方式,將交通資料和小額消費數據結合Vpon威朋的人群數據和POI (Point of Interest) 興趣點資料,從商圈、捷運站點、零售店家等不同維度,整合分析不同客群的偏好,在對的時間、地點提供會員優惠訊息

這段話把四份資料接在一起,交通旅程、小額消費、第三方的人群數據、興趣點座標。同一份新聞稿裡另有一句描述目標,「如何將既有數據結合數位軌跡及外部資訊,對不同用戶族群的消費行為快速洞察及分析應用」34。結合外部資訊這個動作寫在官方新聞稿上,用的形容詞是去識別化。

這門生意的四個窗口

前面三節看起來是三件事,實名要求、國家調取、業者蒐集。把它們接起來的是同一批欄位與同一個詞。中華電信蒐集的第三類個資與通保法第 3 條之 1 對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逐字相同,同一份清單在法律那一側是保存一年供調取的標的,在契約那一側是可以去識別化之後提供給企業客戶的自有資料。接下來要看的是後面那一側。

三類紀錄產生之後,有四個地方可以把它們換成商品。四個窗口的申請方式、價格與審查方式都不同,共同點有兩個,都用「去識別化」說明自己沒有問題,也都不需要先問過當事人。

窗口一,政府自己賣

內政部與三大電信合作產製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的法源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2 項1。產品規模由內政部自己描述2

原始資料市占率超過 85%,範圍涵蓋臺澎金馬,全國 22 縣市、368 鄉鎮市區、7,760 村里,及 15 萬 7,933 個最小統計區,每個地點的 8 個時段(平日/假日、早晨/中午/午後/晚上),2 種人口統計值(人數與旅次),為全國性大規模辦理之統計作業中,唯一發布如此細緻時空統計項目者。

引文裡的 85% 是三家業者的行動用戶占全國行動用戶的比例,用來說明取樣基礎有多廣,並非指全國有 85% 的人被追蹤。八個時段乘以人數與旅次兩種值,一個最小統計區因此有十六個數字。

價目表寫在法規裡7

申請人 服務費 代收權利金 合計(每單元)
自然人 500 1,500 2,000
法人 500 9,000 9,500

一個單元是一個最小統計區或一個村里。縣市與鄉鎮市區層級免費開放下載,村里與最小統計區層級付費。申請資格限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所定身分,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7。申請頁面的資料時間欄位有兩個選項,109 年 11 月與 112 年 11 月7,各是一個月的統計結果。相隔三年的兩份同格資料可以並排比較,價格是 4,000 元。

費用按單元計算,所以範圍越大越貴。

範圍 單元數 自然人費用
單一最小統計區 1 2,000
一個中位數規模的鄉鎮市區 323 646,000
全國 157,933 315,866,000

大範圍的普查在經濟上並不划算,盯著單一地點則相當便宜。這個不對稱未必出於設計,效果是取用成本隨範圍放大而快速上升,隨範圍縮小而趨近於零。

成本那一端的數字可以對照。內政部向三家業者逐年發包,開放標案資料記載 114 年台灣大哥大與遠傳兩案的招標金額各為 3,450,000 元,決標日期分別是 2025-09-30 與 2025-09-2645。兩案合計 690 萬元,中華電信該年度是否有對應案件與金額多少,本頁沒有查到。對照組是同一批資料整份賣給一位自然人的定價,三億一千五百萬。

買方也不只內政部。以廠商決標紀錄回查,下面兩筆可以逐案對上27

機關 案名 得標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111-112 年度臺北市政府電信信令數據服務案 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
交通部公路局 應用手機網路信令探偵(CVP)技術提升交通資訊服務計畫後續擴充 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

業者之外還有一條平行的委託。內政部的方法論文件寫明另委由臺北大學團隊整合三家業者提供的信令資料2,後面〈聚合這個動作由誰執行〉會引到那一段。

市政與交通兩個領域因此都有採購紀錄可查。公告標題只寫得出案名,各案實際取得什麼形態的資料沒有對外說明。本頁先前的版本還列了觀光、醫療與學術三筆,逐一回查廠商決標紀錄都對不上,已經撤下,詳見〈本頁的限制〉。

聚合這個動作由誰執行

逐筆信令有沒有離開電信業者的機房,決定了風險落在哪裡。方法論文件寫明分工2

本部累積 106-108 年研究經驗(…),於 109 年委託三家電信業者,依據本部提供之演算邏輯及抽樣方法,確實執行 109 年 11 月之電信信令資料處理工作,使資料處理符合一致性規範,並提供驗證樣本及統計結果。

演算邏輯由內政部給,執行留在業者端,所以交到內政部手上的已經是聚合過的統計結果,這一段的設計是合理的。同一段接著寫2

另委由臺北大學團隊整合三家電信業者提供的電信信令資料,藉此推估全國靜態人口現況,包括夜間停留、日間活動人口及特定區域旅次,並運用驗證樣本用戶之信令資料,內部研究人口動態移動行為。

驗證樣本採以 ID 為基礎的抽樣,三家業者合計約 247 萬戶,佔行動用戶的一成。這批樣本是以用戶為單位的信令資料,用途寫的是研究人口動態移動行為,執行者是受委託的大學團隊。文件另記載更早的 107 與 108 年「蒐集單一電信業者原始資料後,利用原始點位推估雙北市人口現況」2,那個階段取得的是原始點位。

對外販售的產品確實是業者端聚合後的統計結果,整套研究過程裡則存在過以用戶為單位的樣本資料與原始點位。這批資料保存多久、由誰保管、研究結束後如何處置,公開文件裡沒有寫。

窗口二,業者的商用服務

政府那一份有法規訂的價目表與固定的兩個資料時點。業者直接賣的版本沒有這些限制。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2024-06-04 的查核報告引述中華電信人潮客群分析平台的介紹,該平台統計大範圍、每月、每日、每小時的特定地區人潮流量及客群輪廓,報告裡的一個例子是框住新北耶誕城廣場範圍、取 12 月 24 日晚間 6 至 9 時的用戶位置資料推算人數21。指定日期、指定時段、指定一塊地,在商用服務裡是常規操作。

同一份查核報告另記載兩件事,含 UID 的起點到終點信令資料可以分析使用者行為,以及業界常見的廣告投放作法,向與電信業者合作的數據業者指定特定年齡、性別、曾去過特定場所的目標群眾,當這些人進入特定範圍時發送推播簡訊21

線上那一側也有對應的商品。2017-07-05 的報導記載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推出「中華大數據」,與意藍資訊的第三方人群資料庫 PeopleView 合作37

「中華大數據」結合電信大數據與意藍資訊原有PeopleView人群資料庫,將線上數據(如民眾瀏覽所留下的數位足跡),利用語意技術與機械學習,辨識網頁內容,為瀏覽者貼上不同興趣、生活型態之標籤,再與線下數據(如實體地理的人潮資訊)相互串聯,描摹出明確的客群區隔

瀏覽紀錄經過語意分析變成興趣標籤,再與位置資料串起來。這段描述發表於 2017 年,本頁沒有查到這項服務目前的營運狀態,PeopleView 仍然列在意藍資訊網站的產品清單上。

悠遊卡公司與威朋的合作前面已經引過,交通旅程與小額消費在那一條路線上。三個例子的共同結構是同一個,一方出資料、一方出比對技術,產出以群體輪廓的形式交付。

窗口三,廣告識別碼

前面兩個窗口的資料都來自你跟某家公司的契約關係。第三個窗口不需要契約。

作業系統會為每台裝置產生一組廣告識別碼,iOS 的叫 IDFA、Android 的叫 GAID,用途是讓不同 App 認出同一台裝置。這是軟體產生的值,不是出廠固化的硬體序號,兩個平台都給了使用者處理它的方法,作法差很多。

iOS 自 2021 年的 App Tracking Transparency(ATT)起,App 要跨 App 追蹤必須先取得同意。EFF 記載這項改變之前約有兩成使用者選擇退出,改成要主動同意之後,絕大多數使用者選擇不允許追蹤46。Android 走的是相反的預設,2022-04-01 起讀取廣告識別碼需要宣告權限,但不會跳出視窗詢問,Android 12 之後使用者可以自行永久刪除46

台灣這一端的業者怎麼用這組識別碼,報導留下了紀錄。威朋依賴第三方 Cookie 與廣告 ID 整合用戶資料,並另外開發了集團內使用的 Vpon ID35

專注於行動裝置數據分析的大數據集團威朋(Vpon),過去一直靠第三方Cookie或廣告ID來整合用戶數據,透過將用戶分群、描繪出群組的輪廓,再以此對個人投放廣告。

資料來源不只一種。該公司執行長在一篇由該公司出資刊登的媒體內容裡說明第三方數據庫的組成,這是業者的自我描述,不是第三方查證36

除了透過 App 廣告聯播網收集數據, Vpon 亦以電子發票數據為基礎,並結合政府開放數據,擴大數據收集的維度,使數據庫涵蓋線下消費傾向、地理位置、族群輪廓、興趣偏好、App 使用行為等多元面向。

App 廣告聯播網、電子發票、政府開放資料,三種來源合在一份資料庫裡。同一篇採訪記載該公司的隱私立場36

Vpon 從一開始就堅持不收集使用者的姓名、電話或其他可識別個人身分的數據,數據庫內僅有匿名化的裝置使用行為數據

主張與前面內政部、中華電信那兩份文件是同一個形態,去掉姓名與電話,剩下的部分宣告為匿名。出資刊登的內容裡說自己不蒐集什麼,讀者要打折看待,不過這段話本身仍然是業者對自家產品組成的公開描述。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2024-01-09 對資料仲介 X-Mode Social 與其後續公司 Outlogic 作成處分,隨附的新聞稿對同一類主張寫了直接的認定38

The raw location data that X-Mode/Outlogic has sold is associated with mobile advertising IDs, which are unique identifiers associated with each mobile device. This raw location data is not anonymized, and is capable of matching an individual consumer's mobile device with the locations they visited. In fact, some companies offer services that help companies match such data to individual consumers.

白話是,與廣告識別碼綁在一起的原始位置資料並未匿名化,足以把某台裝置對應到它去過的地點,而市面上本來就有幫忙把這種資料對應到個別消費者的服務。同年 1 月 18 日 FTC 另對 InMarket Media 作成處分,禁止其販售或授權精確位置資料39

這個判斷可以用外洩事件檢驗。位置資料仲介 Gravy Analytics 於 2025 年 1 月發生外洩,報導記載攻擊者宣稱竊得 17TB 資料並威脅公開,牽涉的 App 有 3,455 個,報導點名的類別包含遊戲、交友與影音下載工具40。外洩的資料能被用來還原個人的居住地與行程,這件事本身就是那批資料在外洩之前處於什麼狀態的證據。

台灣沒有針對這類業者的登記制度。加州的《Delete Act》要求資料仲介逐年登記,並自 2026-01-01 起加入集中式的刪除請求平台 DROP,仲介業者自 2026-08-01 起必須處理這些請求,且至少每 45 天檢查一次41。台灣的對應位置目前是空的,既沒有名單,也沒有一個地方可以一次要求全部刪除。

窗口四,免費的開放資料

前三個窗口都要付錢或談合約。第四個窗口不用。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的統計區人口統計,最小統計區層級的欄位是戶數、人口數、男性人口數與女性人口數4。同一個平臺的統計區人口指標,同一層級、同一個 CODEBASE 欄位,發布的是性比例、戶量、人口密度、扶養比、扶幼比、扶老比與老化指數23。兩份都是免費下載,不必申請。

扶幼比是零至十四歲人口除以十五至六十四歲人口,扶老比是六十五歲以上除以同一個分母。有了總人口與這兩個比值,三段年齡的人數是三個未知數對三個方程式,可以直接解出。

本頁用花蓮縣的 4,632 個最小統計區實際算過一次,3,797 個還原後三段加總與總人口相差在一人以內,其餘 835 個因為戶籍人口為零或十五至六十四歲組為零而無法計算,沒有一個還原結果與總人口矛盾。對戶籍人口只有個位數的統計區,還原出來的就是那幾戶人家的性別組成與老中少三段結構。

最小統計區代碼是一把公用的鍵。窗口一賣的是按這把鍵編排的人數與旅次,窗口四免費送的是按同一把鍵編排的性別與年齡結構。內政部文件裡「完全不含個資數據(如性別、年齡、地址等)」那句話描述的是產品的欄位表,不是買家取得資料之後的實際狀態。

去識別化這個詞做了多少事

四個窗口的說明各自寫了一次同樣的意思。內政部的方法論文件寫「完全不含個資數據」,中華電信的事件說明稿寫「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任何特定之自然人個人」,悠遊卡公司的合作新聞稿用的是「以去識別化的方式」,威朋執行長的受訪內容寫「數據庫內僅有匿名化的裝置使用行為數據」。四個主體、四種資料、同一個詞。

門檻寫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15

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代碼被明列為合格方法之一,條文沒有任何數量門檻或方法要求。為每個用戶指定一組編號之後主張該批資料已非個人資料,依這行文字站得住。

同一部施行細則第 3 條處理的是另一面15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白話是,一批資料單獨看不出是誰,需要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才認得出特定的人,那批資料仍然是個人資料。對照、組合、連結三個動作寫在條文裡,位置在第 3 條。

兩條的差別在檢驗對象。第 17 條看單一批資料,第 3 條看這批資料與別的資料放在一起之後還認不認得出人。四個窗口的說明都只回答了第 17 條那一面。

歐盟把分界點放在另一個位置,GDPR 前言第 26 點16

Personal data which have undergone pseudonymisation, which could be attributed to a natural person by the use of additional informa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to be information on an identifiable natural person.

白話是,經過假名化的個人資料,只要能藉由額外資訊歸屬到某個自然人,就仍然算是可識別自然人的資訊。判斷標準是 all the means reasonably likely to be used, such as singling out,也就是看有沒有合理可能的手段把某一個人從群體裡單獨指認出來,並要求考量成本、時間與當時可得的技術。FTC 對 X-Mode 的認定走的是同一個方向,看的是市面上有沒有人提供把資料對回個人的服務。

國家標準確實存在,CNS 29100、CNS 29191 與 CNS 29100-2 涵蓋隱私權框架、部分匿名與不可連結鑑別,以及去識別化過程管理系統的要求事項17。三者屬自願性驗證,不是法定義務。

門檻有多寬,從內政部方法論文件描述業界能力的方式看得出來2

台灣大哥大長期投入大數據分析工作,透過去識別化之電信資料,成功替客戶找出消費者輪廓…利用基地臺對用戶每秒的移動軌跡進行分析,定義各類運動族群,使行銷效益最大化。

每秒移動軌跡的分析被稱為去識別化,與絕無個資疑慮的結論寫在同一份文件裡。兩句話並存並不矛盾,因為在現行條文下兩者都成立。

聚合到底保護了什麼

窗口一的產品把個別紀錄聚合成統計值,這確實是有效的隱私手段,成立的條件是每一格裡有夠多人。格子裡只有幾戶的時候,數字的升降反映的就是那幾戶的在與不在。所以這套產品安不安全,取決於格子能有多小。

官方文件對那份產品的結論是絕對的2

完全無揭露個資疑慮:3 大電信業者交付之人口統計資料,僅為按空間統計單元(縣市、鄉鎮市區、村里、最小統計區)及時段別(假日/平日、早上/中午/下午/晚上)分之「統計資料」,完全不含個資數據(如性別、年齡、地址等),絕無個資疑慮。

推論建立在兩件事上,資料是聚合的統計結果,欄位不含性別、年齡與地址。中間沒有任何一步處理格內人數。

規則裡沒有最小人數

內政部另一份文件寫明最小統計區的設計動機3

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建立一套有系統地長期固定性小型區域或特定區域,作為統計專用之最小空間單元,以保障個案資料隱私。

保護手段既然是這個空間單元,劃設標準就決定了保護的下限。三種地區各有一組規則,共同結構是人口少還不夠,要再滿足第二個條件才會動作,而第二個條件各地區不同。山區與鄉區看面積也要小,城區看 GIS 門牌數也要少。所以人口很少而面積不小的山區或鄉區統計區,以及人口很少而門牌數不少的城區統計區,都符合各自那條規則,不會被合併。另有一條「人口數為 0 人者,面積需大於 1 公頃」,明文容許零人口的統計區存在。

三種地區的劃設標準逐條對照

同一份文件載明的劃設標準如下3

地區 人口規則 小值調整條件
山區 理想上限 450 人 人口小於 50 人且面積小於 10 公頃者需調整
鄉區 理想上限 450 人,門牌理想上限 150 人口小於 50 人且面積在 10 公頃以下者需調整
城區 理想上限 450 人,門牌理想上限 200 面積小於 0.1 公頃者全數檢核,且人口數小於 100 人及 GIS 門牌數小於 100 者合併

山區與鄉區的門檻是人口小於 50 人,城區是人口小於 100 人且門牌數小於 100,面積小於 0.1 公頃則是另一條獨立的全數檢核規則。

城區的設計是一格的門牌理想上限 200 個、面積理想上限 20 公頃,換算成街廓大約是一兩個街區。鄉區的面積下限 5 公頃、理想上限 30 公頃。要查自己住的地方屬於哪一格,內政部的統計區地圖可以放大查詢。

450 人是上限,下限不存在。方法論文件與收費標準也都沒有補上這一層,兩份文件全文都沒有出現最小人數門檻、小值遮蔽或統計揭露管制的規定。

這些單元實際上有多小

既然規則沒有下限,實際分布只能自行計算。資料取自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的統計區人口統計,涵蓋 22 個縣市的最小統計區層級,時間為 2024 年 12 月4

算出來的全國最小統計區共 157,933 個,總人口 23,390,517。個數與內政部文件寫的 15 萬 7,933 個完全相同,兩條獨立管道互相驗證。

零人口的統計區要先分開。全國有 17,297 個統計區的戶籍人口是 0,占 10.95%,那些格子沒有住戶,不構成隱私問題。把它們併進低人數的統計會高估風險,所以下表把零人口單獨列一行,其餘各行都從 1 人起算。

條件 統計區數 占全國
戶籍人口 0 人 17,297 10.95%
戶籍人口 1 至 9 人 10,513 6.66%
戶籍人口 1 至 20 人 17,876 11.32%
戶籍人口 1 至 99 人 56,819 35.98%

中位數是 110 人,只算有住戶的統計區則是 131 人。多數格子的規模足以讓聚合發揮作用,問題在那 10,513 個住著個位數人口的格子。

一個十戶上下的統計區,在平日與假日各四個時段都會有數字。住戶在工作日早上大多外出、晚上回來,這種作息會反映在那十六個數字的起伏上。多一個人長期留在家、少一個人週末不回來,格子小到這個程度時就有機會從數字看出來。這一段是從樣本數與變異的常識推出來的,本頁沒有取得實際的活動人口數值做驗證,下一節會說明這條界線。

落差集中在東部與嘉義

聚合的保護力隨格內人數下降,所以住得越分散的地方保護越弱。按縣市拆開之後會發現,人口密度最低的縣市未必就是保護最弱的縣市,因為稀疏有兩種,一種是格子裡沒有人,一種是格子裡住著幾個人,只有後者構成隱私問題。

範圍 統計區數 人口中位數 0 人比例 1 至 9 人比例
本島 19 縣市 155,289 111 10.6% 6.6%
離島 3 縣 2,644 29 33.3% 7.8%
連江縣 422 0 76.5% 3.8%
臺東縣 4,812 8 36.5% 14.4%
花蓮縣 4,632 37 18.0% 15.0%
嘉義縣 5,593 42 22.0% 12.8%

連江縣的統計區有七成六沒有住戶,若只看「人數很少」這個條件,它會是全國比例最高的縣,實際上住著個位數人口的格子只占 3.8%,低於本島平均。地廣人稀與住得極度分散是兩件事。

落差真正明顯的是臺東縣與花蓮縣,住著一到九人的統計區占 14.4% 與 15.0%,是本島平均 6.6% 的兩倍以上,嘉義縣 12.8% 也偏高。同一套規則、同一個價格,在這些地方賣出去的東西,顆粒比都會區細得多。把固定的空間單元套在密度不均的人口上,必然產生這種落差,並非政策刻意選擇的結果。官方的零風險結論則對全國一體適用,沒有區分這個落差。

國際上的做法有這一層

聚合統計設最小顯示人數是官方統計的常規做法,稱為小值抑制或 k 匿名(k-anonymity),意思是每一格至少要有 k 個人,不足的格子就留空或與相鄰的格子合併。

歐盟統計局在處理電信業者資料的案例文件裡寫明,國家統計機關收到的應該是「non-personal aggregate data (fulfilling some k-anonymity condition)」而非原始資料5。該文件沒有指定 k 值。實務上的門檻依領域而定,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的癌症統計採用的抑制門檻是 156

台灣這套產品沒有對應的規定,公開文件裡查不到 k 值,也查不到有沒有做抑制。

這些數字能說明什麼,不能說明什麼

上面算的是戶籍人口,產品發布的是信令衍生的活動人口,兩者是不同的量。算出來的是空間單元的規模。某個時段實際有多少人停留在格子裡,本頁沒有取得那份資料。

住宅型、戶籍只有幾人的統計區,深夜的停留人口不太可能遠高於戶籍人口,這種情況下兩個數字會接近。臺東與花蓮是觀光縣,假日午後的活動人口可能因為遊客湧入而遠高於戶籍人口,那種時段的格子反而人多。兩者都是常識推論而非實測。

產品給的是各時段的計數,欄位設計沒有提供跨格子串連同一個人的鍵值,所以能做的是推測特定幾戶在不在,不是掌握某個人去了哪裡。設計上沒有鍵值與實際拼不出來並不相同,前面引的 GDPR 與 FTC 判準都把持有者手上的其他資訊計入。依這個判準,一個十戶的格子配上持有者手上的其他資訊之後還剩多少距離,是一個應該被檢驗的問題。本頁沒有檢驗它,也沒有取得任何一份實際交付的資料,所以這裡停在「判準要求評估,而公開文件裡沒有人做過這個評估」,不對拼接的可行性下判斷。

即使把這兩層都擱置,官方推論本身的缺口仍然成立,只憑聚合與欄位不含個資就下結論,中間沒有任何關於格內人數的檢驗。

回到那道題

前面四個窗口的規格都看過了,現在把四項逐一對照。

兩千元那份資料,四項裡符合幾項

一項。

條件 對照結果 原因
空間 符合 最小統計區就是街廓的尺度,一格平均住一百多人
時間 不符合 只有 109 年 11 月與 112 年 11 月兩個版本,各是一個月的彙總,時段欄位是平日假日乘上早中午晚
屬性 不符合 欄位只有人數與旅次兩種值
個體連結 不符合 聚合之後沒有留下能跨日期串起來的編號

四項裡符合的是空間,也是整套產品最精細的部分。其餘三項的欄位在這份產品裡不存在,同一個申請項目加購再多單元也不會多出這些欄位。

方法論文件用兩章寫這份資料的設計用途,公共部門是資源配置、風險管理、績效評估與建置規畫,民間部門是市場行銷、人力安排、商業選址與置產出租2,全部屬於挑地點的問題。用一個代表月份描述常態分布,對挑地點足夠,對重建某一個晚上不足。

缺的三項散在另外三個窗口

年齡不必向電信業者買。窗口四那份免費的統計區人口指標,還原出來就是每一格的性別組成與三段年齡結構。前面算出的那 10,513 個戶籍人口只有個位數的統計區,每一個的年齡結構都已經在公開資料裡。

年齡這一項內政部自己也做出來過,方法論文件第二章記載 106 年的高雄市前期研究2

本節以高雄市為例初探電信信令資料樣貌,研究透過 3 家電信業者蒐集高雄市 106 年 9 月至 10 月選擇週一至週日,7 個統計日的手機電信信令點位,並將網格資訊對應至內政部劃分之最小統計區中,再依據蒐集時間、登記資訊及在籍情形,計算並彙整成次級資料後提供本處研究。

登記資訊是用戶辦門號時填寫的資料,該步驟把用戶屬性接到了信令點位上。成果是同一份文件的表 2-3,高雄市活動人口電信信令訊號交叉分析表,按行政區、性別與五個年齡組交叉列出人數,全市平均活動人口 1,508,177 人2。表 2-3 與同一份文件「完全不含個資數據」的說法並不衝突,前者是 106 年高雄市的前期研究,後者指 109 年交付的全國產品。把性別與年齡接到信令上的那一步由業者執行,能力落在業者端。

文件對這批資料的品質另有一段說明。該段寫在常住人口那一節,常住人口取的是凌晨 2 至 3 時的訊號,與表 2-3 的活動人口是同一次研究的兩個時段2

性別及年齡組別占比皆與戶籍登記人口有明顯差異,可能受使用者登記習慣影響,例如多數未成年子女手機係登記在父母名下,而老年人口多由子女代為申辦之情形

同一節記載高雄市常住人口的在籍率為 36.8%。文件對活動人口只寫了一句「性別及年齡組別占比皆與常住人口相似」2,偏誤因此經由這一句傳遞到活動人口那一側。年齡欄位帶有已知方向的偏誤,未成年人的訊號被算進父母那一組,老年人的訊號被算進子女那一組。以這類資料說明年齡分布的結論,都繼承同一個偏誤。

時間與個體連結兩項落在窗口二與窗口三。指定日期、指定時段、指定一塊地是商用人流服務的常規操作,含 UID 的起訖點信令與依「曾去過特定場所」投放廣告的作法都記載在同一份查核報告裡21。報告同時指出手機信令並非唯一路徑,分析社群平台打卡資訊與現場攝影機,活動當日即可粗略得知參與者人數與大約年齡21

數位發展部 2024-06-03 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報告寫明,技術上的確可能運用手機訊號分析用戶的個人資料,而一般民眾、公司可同時取得「基地台服務的用戶號碼」及「電信事業客戶資料庫」,以分析特定區域用戶年齡層的可能性極低21。可能性極低衡量的是取得機會,描述誰有機會接觸到兩份資料,沒有回答接起來之後是否被允許。

這道題的答案

那段推論可以用買得到的資料重建,只是四個條件分散在不同的窗口。

條件 來源 取得方式
空間 窗口一,電信信令人口統計最小統計區層級 向內政部統計處書面申請,一單元 2,000 元
屬性 窗口四,統計區人口統計與人口指標 免費下載,CODEBASE 對接
時間 窗口二,電信業者的商用人流分析服務 商業採購
個體連結 窗口二與窗口三,商用服務與廣告投放 商業採購

四個窗口分別是紙本申請、開放資料下載、業者的業務洽談與廣告平台的受眾設定,各自檢驗自己交付的那一份,沒有一個窗口會問申請人手上已經有什麼。決定風險高低的是有幾份資料能被同一個人同時取得,單獨檢視任何一份的欄位表都無法得出這個判斷。

組合這件事在台灣的條文裡有規定,缺的是把第 3 條用上去的那一步。GDPR 前言第 26 點的差別落在判斷主體與範圍,它要求考量資料控制者或任何其他人所有合理可能使用的手段,並計入成本、時間與當時可得的技術。數位發展部那句話把範圍收在一般民眾與公司,施行細則第 3 條的文字沒有這個限縮。

查核在綁定之後仍然持續

出示證件是一次性的動作,對身分的查核則是持續的。這一段的兩件事都發生在你辦完門號之後。

電信業者查政府的資料庫

2024 年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2024-11-19 發布8。該辦法第 3 條指定三個資料庫供電信事業查詢核對用戶身分,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的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設置於內政部警政署的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內政部移民署的雲端查詢服務。

查詢時機明定四種,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時、被通知服務有詐欺犯罪之虞時、提供電信主管機關公告之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的國際漫遊服務前、提供預付卡服務予非本國籍用戶時。辦一張門號就會觸發查詢,漫遊那一項只限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境外業者。

條文課予電信事業七項資通安全義務,沒有一條要求告知用戶查詢已經發生。

NCC 2024-10-16 另通過高風險用戶的公告,三年內遭司法機關通報停斷話達三次者列為高風險用戶,自列管之日起三年內至多申請一門用戶號碼,其他業者知悉後應同樣列管9。電信業者另行公告自 2025-12-30 起,申請 SIM 卡換補卡須同時出示舊卡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的資料,SIM 卡遺失則須先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10。高風險用戶那一項的門檻落在遭司法機關通報停斷話,有罪判決並非必要條件,效果則是跨業者共用的名單與三年期的申辦限制。

機構查你的門號狀態

臺灣網路認證與三大電信合作的 MID Plus 於 2026-07-01 上線,採 GSMA Open Gateway 統一規格,首波導入機構包含第一銀行、玉山銀行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1

API 回傳內容
SIM Swap 該門號近期有無更換 SIM 卡
Device Roaming Status 該門號目前是否在國外漫遊
Number Verification 輸入的門號與裝置當前連線的門號是否相符
KYC Match 送進來的身分資料與電信業者的紀錄是否相符

三大電信規劃的 API 總數是 14 支,目前上線 4 支12。2018 年起的舊版 MID 由使用者主動發起,流程是輸入身分證字號與門號、選擇電信業者,再經行動網路連線驗證13,使用者知道有一次查核正在發生。新增的 SIM Swap 與 Device Roaming Status 性質不同,查的是某個門號的狀態,機構端發動即可完成。

CAMARA 的規格把授權模型分得很清楚,兩方權杖的流程裡沒有使用者這個角色,系統既不驗證使用者也無法取得或查核其同意,所以只能用在不處理個人資料的 API 上。涉及個人資料的 API 應採三方授權,由使用者經 OIDC 或 CIBA 流程參與14。台灣這一側採用哪一種,公開資料裡沒有寫。

CAMARA 對兩方權杖的原文限制

Two-Legged Access Token: an access token that involves two parties, the Authorization Server (operated by the Operator or Aggregator), and the client (the ASP's Application); the Two-Legged Access Token does not include a Resource Owner (User). The Authorization Server does not authenticate a User, nor can User Consent be captured or validated for Two-Legged Access Tokens; therefore Two-Legged Access Tokens must only be used for CAMARA APIs that do not process Personal Data.

檢視過的來源包含四家媒體的報導、臺灣網路認證的產品頁與 MID 門號認證說明頁、CAMARA 的身分與同意管理文件,以及 GSMA Open Gateway 的 API 說明。本頁停在查不到,不推論業者規避規格。

五類資訊的共同缺口

法律位階的門檻寬鬆,代表現行做法沒有違反個資法。憲法對資訊隱私權的內容另有規定,那是更高位階、也是另一組標準。

釋字第 603 號解釋於 2005-09-28 作成,依憲法第 22 條保障隱私權,並就資訊隱私權的內容寫明18

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白話是,你有權決定自己的資料要不要給、給到什麼程度、什麼時候給、給誰,也有權知道它被怎麼使用。決定權與知悉權在解釋文裡是兩項獨立的保障,以這兩項檢視本頁盤點的三類紀錄與兩種查核,結果如下。

你的什麼 你知道它正在發生嗎 你能拒絕嗎
你在哪 信令持續產生,沒有任何提示。告知聲明公告在網站上,第十條第三款寫了統計結果會提供給企業客戶 信令本身開機就會產生。去識別化之後的處理與利用可以要求停止,管道在第十條第三款第 2 點
你連了哪裡 保存是法定義務,沒有告知設計。被調取時,網路流量紀錄有通知規定,通信紀錄沒有 保存不能拒絕。業者的去識別化利用可依同一款要求停止
你買了什麼 告知事項公告在網站上,列出的蒐集類別含裝置識別碼、位置與站內外瀏覽軌跡 個資法第 11 條的停止請求權限於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蒐集目的消失或違法蒐集三種情形,但書另保留業務所必須者
你是誰 辦門號時知道要查驗身分,查了哪幾個資料庫、何時查,辦法裡沒有告知規定 不辦門號才能不被查
你的門號狀態 同意模型未公開,不確定當事人會不會收到通知 未知

五類的能力都已經建成並且在運作。決定權有對應安排的是前三類,後兩類沒有查到。五類的確定程度差很多,「你在哪」已經可以依公開資料算出影響範圍,「你連了哪裡」有五年份的官方統計可查,「你的門號狀態」則停在同意模型查不到,上表最後一格寫「未知」就是這個意思。

釋字 603 宣告違憲的對象是強制全民按捺指紋這個特定手段,依據的是比例原則的個案審查,要處理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與有無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案。本頁沒有做那樣的審查,也不主張上述任何一項違憲。指出的是另一件事,憲法把知悉與決定寫進資訊隱私權的內容,而目前對應得上的環節預設都是關閉的。聚合統計資料還算不算個人資料、要不要適用同一套審查框架,學理上也仍有爭議。

業者的停止條款值得單獨看一眼。它寫在一份十二條的告知聲明第十條第三款裡,適用對象是已經去識別化的統計處理,預設是持續進行,需要當事人主動通知才會停止,而且只對通知之後的處理生效。兩家電信業者的這一段逐字相同,代表它是產業共用的寫法。

所以問題不在有沒有環節,在那個環節被放在什麼位置、預設值是什麼、涵蓋範圍到哪裡。一套持續產生個人行蹤與連線紀錄並且對外販售衍生產品的系統,把退出寫成需要自己去找的條款,該不該改成預設詢問,是公共討論要回答的問題,落點在制度而非個別機關的操守。

預設值是誰設的,又該由誰來改

開頭那個問題到這裡可以回答。預設值散在不同的地方,各自有對應的機關與依據,所以要改也要分開改。下表把本頁查到的缺口整理成可以遞出去的形式,每一列的依據都在前面的章節裡。

對象 缺口 依據 可以要求什麼 先後
內政部統計處 收費標準、方法論文件與劃設標準都查不到最小顯示人數門檻,也查不到交付的數值有沒有做過取整或擾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 公開遮蔽與合併的規則,若無規定則參照歐盟統計局與美國疾管中心的做法訂一個下限 最先做。單人即可遞件,法定十五日內要回覆,三種答覆都有用
法務部與立法院 通知義務只及於網路流量紀錄,2025 年 87.2% 的調取線路不在範圍內,且以通信紀錄之名附帶取得流量紀錄時不必通知 通保法第 15 條、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11 條 把通知義務擴及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並處理附帶取得那個例外 影響面最大,需要修法,時程以會期計
三大電信業者 去識別化統計提供企業客戶預設開啟,第三人行銷預設關閉,兩者方向相反 告知聲明第十條第三款 把兩項的預設值拉齊,並公開停止條款的使用件數與回覆時間 不必修法,是契約範本問題,適合先做輿論施壓
NCC 與數位發展部 MID Plus 採兩方或三方授權沒有公開 CAMARA 對兩方權杖的限制 要求公開授權模型,涉及個人資料的 API 不使用兩方權杖 題目單一、答案是或否,適合當第一則追問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施行細則第 17 條檢驗單一資料集,第 3 條的組合識別沒有對應的檢驗程序 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7 條 訂定組合識別的判斷準則,要求同時持有多份資料集者自行評估 機關尚未正式成立,時程最不確定
主管機關未定 台灣沒有資料仲介的登記制度,也沒有一次要求全部刪除的管道 加州《Delete Act》與 DROP 平台的對照 研議登記制度與集中刪除機制,先從盤點市場上有哪些業者開始 需要先確定主管機關,屬長線

「先後」那一欄是依遞件成本與回覆確定性排的,不是依重要性。前兩列的差別在於一個人就能遞出去,與需要一個會期才動得了,兩者不必二選一。

這張表的主詞要放對。現行做法沒有違反個資法,寬鬆的是法定門檻本身,所以要求的對象是訂規則的人,不是照規則做事的業者。說成業者違法,對方只要回一句符合施行細則第 17 條就站得住。

數位憑證皮夾那一篇的結論是技術做到哪一步取決於有沒有人要求。實名與資料市場這一端的差別在於,本頁查過的公民團體聲明、學者評論與媒體報導裡,沒有看到針對電信信令人口統計或網路流量紀錄保存提出對應訴求的紀錄。查證範圍限於公開的中文資料,不排除有本頁沒有找到的討論。

可以自己查證與追問的事

這一節處理的是稽核與究責,做完不會改變你的暴露程度。個人層次的自我防衛另外寫在一般人平常該做到什麼,包含向電信業者請求停止的逐字稿、廣告識別碼怎麼關,以及那些動作各自涵蓋到哪一條管道。

自己重算一次

這是全篇唯一不必花錢、不必等任何機關回覆、當天就能自己確認的事。文末〈計算方式〉寫了完整的重算路徑,資料集代號、欄位名稱與公式都在裡面。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的兩份 XML 抓下來,用 CODEBASE 對接,你可以算出自己住的那一格有幾戶人、性別組成與三段年齡結構是什麼。本頁全部的原創數字都是這樣算出來的,任何人重新執行一次都應該得到同一組結果。算出來的人數如果是個位數,前面〈這些單元實際上有多小〉整節說明的就是你住的地方。

縣市與鄉鎮市區層級的統計結果在內政部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免費下載,智慧人流統計應用指標查詢系統另外提供公共部門 12 項與民間部門 6 項的應用範例19。不必花錢就能看出這套產品的形態。

調取的統計每年更新,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的通訊監察統計專區可以直接匯出31。同一份表格每年多一個年度,自己算一次比例是可以持續進行的觀察。

向內政部問那個承重問題

本頁查遍收費標準、方法論文件與劃設標準,都找不到最小人數的遮蔽規則。這件事可以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說明,不必付那 2,000 元。依該法第 10 條,申請以書面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設籍或通訊地址與聯絡電話,所需政府資訊的內容要旨與件數、申請用途,以及申請日期,寄給持有該資訊的機關,本件的機關是內政部統計處。

問法可以分成兩題。第一題是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在交付時,對統計值過低的空間單元是否採取遮蔽或合併處理,依據為何。第二題是交付的數值為原始計數,還是經過取整、四捨五入或其他擾動處理。

第二題比第一題更關鍵。本頁關於小格子看得出作息的推論,成立的前提是交付的數字是原始計數,如果那些值經過取整或加了雜訊,推論的強度會大幅下降。內政部的方法論文件全文沒有提到取整、四捨五入或擾動,也沒有提到小值抑制,所以目前無法從公開資料判斷是哪一種。這個問題只有主管機關答得出來。依同法第 12 條,機關應於受理後十五日內處理,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

向業者與金融機構追問

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的記名不能迴避,那是法規要求。個資法第 11 條給的停止與刪除請求權有適用條件,並非一般性的退出權49

情形 依據 可以請求
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第 11 條第 2 項 停止處理或利用
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第 11 條第 3 項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第 11 條第 4 項 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前兩項的但書都保留了業務所必須或經書面同意的情形。想單純表達「我不要被拿去做行銷分析」,現行條文沒有對應的一般權利,這一點與 GDPR 第 21 條的反對權不同。

依個資法,當事人對自己的個人資料有查詢及請求閱覽的權利。想知道自己的門號被查詢過幾次、查了哪些資料庫,可以向電信業者提出查詢請求。如果你是銀行或電商的客戶,可以向往來的金融機構詢問是否使用 MID Plus、採用哪一種授權模型、查詢時是否通知當事人。

上面幾類的問題,答案目前都不在公開資料裡,所以任何一份答覆都是新增的公開資訊。取得答覆的讀者歡迎透過社群服務頁的管道告訴我們,本頁會更新並註明來源。

本頁的限制

這一節是給要引用本頁的人看的,逐項寫明哪些是查證過的事實、哪些是推論、哪些查不到。

十一項未竟之處與查不到的來源

活動人口的實際計數沒有取得,與戶籍人口的關係沒有實測,詳見前面〈這些數字能說明什麼,不能說明什麼〉一節。

本頁邏輯鏈上最關鍵的未查證項目是交付數值的形態。小格子看得出作息這個推論,前提是那些數字是原始計數,如果經過取整或擾動,推論就不成立。內政部方法論文件全文沒有提到取整、四捨五入、擾動或小值抑制,本頁也沒有取得任何一份實際交付的資料,所以這件事目前是開放問題,不是已經確認的前提。〈讀者可以做什麼〉裡的申請範本已經把這個問題寫進去。

調取統計的三個欄位來源不同。統計表自己註明,檢察官依職權調取案件的資料來源為法務部資訊處,另外兩欄依各檢察署統計室登錄結案日期統計,跨欄相加得到的合計因此帶有方法論上的落差。同一張表另註明網路流量紀錄自民國 114 年 2 月起建置,該欄在 113 年度的依職權部分為空值,跨年比較已在內文說明。線路數與件數是兩種單位,一件可含多線,本頁的比例以線路數為主、件數為輔,兩者都列出。

NCC 的官方網站在機器人防護之後,從本機、無頭瀏覽器與位於台灣的主機三種路徑都無法取得內容,因此高風險用戶公告與管理機制指引的條文只能引用媒體報導,原始文號未能核對。數位發展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對自動化取用回 403,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兩項子法只讀到名稱與媒體整理的內容,條文逐字未能核對。

先前版本的買方表格列了客家委員會的桐花祭旅遊產值分析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的雲林縣信令大數據分析案,以及國立交通大學的兩件旅運行為分析案。查核時以三家電信業者相關分公司的完整決標紀錄逐一回查,都找不到對應案件,網路搜尋也查不到這幾個案名,因此全部撤下。同一輪撤下的還有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26 年那件兩次無法決標的委託研究,以及整合案的年度與得標者細節,理由相同。若有讀者握有這些案件的案號或決標公告連結,歡迎回報,本頁會補回並註明來源。

產品的資料時間有 109 年 11 月與 112 年 11 月兩版、兩份合計 4,000 元這兩項,來自內政部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的付費申請清單。該清單由前端動態載入且需要請求碼,本頁無法以自動化方式重現,僅能從靜態頁面確認 109 年 11 月那一版。

業者這一端只取得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與悠遊卡公司的告知聲明,遠傳的公開隱私權政策裡沒有找到對應的特定目的代號清單與第十條那兩款。採購金額取自開放標案網站記載的招標金額,未與政府電子採購網的決標公告逐筆核對,中華電信該年度的對應案件也沒有查到金額。各案實際交付的資料形態同樣無從核對。

商用人流分析服務的規格取自查核報告與業者的公開介紹,沒有取得任何一份產品規格書。中華大數據與 PeopleView 的合作描述來自 2017 年的報導,該服務目前的營運狀態與交付內容沒有查到公開說明。威朋的資料庫規模、蒐集同意流程與電子發票資料的取得管道,本頁只讀到該公司對媒體的說法,沒有獨立佐證。

三段年齡的還原在戶籍人口上驗證過,沒有把還原結果與實際交付的信令數值並排比對過,兩者的關係仍是推論。MID Plus 的同意模型沒有結果。2024 年那件爭議的偵查結果查不到公開紀錄,本頁對該事件只寫到偵查階段的公開事實,並略去當事人姓名,具體人事見所引的查核報告與通訊社報導。

本頁沒有就這些發現向內政部、法務部、NCC、數位發展部或任何一家業者提出詢問並取得回覆,所有官方與業者立場都引自既有的公開文件。

計算方式

人口分布的數字可以重現。統計區人口統計的資料集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22 個縣市的最小統計區層級各有一份 XML,欄位 CODEBASE 為最小統計區代碼、P_CNT 為人口數、H_CNT 為戶數。把 22 份併起來計算分位數即可得到本頁的表格。鄉鎮市區的歸屬取 CODEBASE 的前綴,分組後得 368 個,與官方文件記載相符。離島的比較取澎湖縣、金門縣與連江縣三份。零人口與低人口的比例分開計算,P_CNT 等於 0 與介於 1 至 9 之間各自成組,混在一起會高估低人口統計區的占比。區間的上界不含端點,「1 至 99 人」排除剛好 100 人那一組。鄉鎮市區的最小統計區個數中位數精確值為 322.5,表格取整數 323。

三段年齡的還原用統計區人口指標的同一批 CODEBASE,扶幼比與扶老比的分母都是十五至六十四歲人口,設該組為 B,總人口為 P,則 B 等於 P 除以一加扶幼比加扶老比,零至十四歲與六十五歲以上再由兩個比值乘回去。花蓮縣 4,632 個最小統計區裡有 835 個的分母為零或戶籍人口為零而無解,其餘 3,797 個的還原結果與總人口相差都在一人以內。

調取統計的數字取自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通訊監察統計專區的三張表,list_id 分別為 1355(按聲請人類別分)、1356(按罪名別分)與 1357(按調取類別分),民國 110 至 114 年各年度以頁面上的匯出功能取得 ODS 後解析。每一年的線路數合計等於三個聲請途徑的欄位相加,各年度合計與調取類別、罪名別兩張表的總計互相核對過,四捨五入前均相符。經法院的比例以「聲請法院核發及補行聲請案件」的總計欄除以三欄合計,該欄包含核准與駁回。

延伸閱讀


  1. 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2-07-27 修正 

  2. 電信信令人口統計之建置、分析與應用 - 內政部,連結見該頁附件 

  3. 最小統計區在統計領域之應用 - 內政部統計處。另見 統計區分類系統 

  4. 統計區人口統計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時間 113Y12M。空間圖資見 最小統計區圖 

  5. Eurostat: Processing of longitudinal mobile network operator data - UN Global Working Group on Big Data,2023-02-09 更新 

  6. Privacy guarantees for personal mobility data in humanitarian response - Scientific Reports,內文記載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癌症統計採用的抑制門檻為 15 

  7. 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 - 內政部社會經濟資料服務平台,申請資格與申請方式 

  8.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11-19 公布,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訂定 

  9. NCC祭電信服務三振條款全力防詐 高風險用戶3年內限辦1門號 - 中央社,2024-10-16 

  10. 打詐?擾民?接下來想補發 SIM 卡,請你先跑趟警局 - 科技新報,2026-01-02。該篇處理的是 SIM 卡換補卡,門號變更不在其敘述範圍內  

  11. 告別單一靜態驗證!臺網攜手三大電信與銀行推出「MID Plus」認證服務 - mashdigi 

  12. 三大電信開放 API 串聯金融業 TWCA 建構行動身分認證生態 - CIO Taiwan 

  13. MID 門號認證 - 臺灣網路認證 

  14. CAMARA API access and user consent - CAMARA Project 

  15.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3 條與第 17 條 

  16. Recital 26,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 EU 

  17. 擴大開放資料廣度的關鍵下一步,個資匿名和去識別化也有國家標準 - iThome,2015-10-03。該報導記載 CNS 29100 於 2014-06-04 公布、CNS 29191 於同年報導所稱的「今年 6 月 10 日」即 2015-06-10 公布,並載明國家標準沒有強制性。CNS 29100-2 於 2019-09-24 公布,不在該報導範圍,見 開放個人資訊去識別化過程管理系統之認證服務 -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18. 釋字第 603 號解釋 - 司法院,2005-09-28 

  19. 智慧人流統計應用指標查詢系統 - 內政部 

  20. 165反詐騙諮詢專線_遭停止解析涉詐網站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料集說明載明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2 條停止解析 

  21. 【事實釐清】王義川説「可用手機訊號分析在立法院外的群眾年齡、比對參與者」、「產業界市場分析常用手機信令進行人流特性分析」? -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24-06-04 

  22. 手機訊號分析群眾惹議 北檢傳喚王義川說明 - 中央社,2024-06-11。來源標題照錄,內文的敘述略去姓名 

  23. 統計區人口指標 -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內政部統計處,資料時間 113Y12M。最小統計區層級欄位含扶幼比 A0A14_A15A65_RAT 與扶老比 A65UP_A15A64_RAT 

  24. 中華電信個資蒐集告知聲明 - 中華電信,行動寬頻服務版本,頁面標示 2026-07-30 版 

  25. 個資告知事項 - 台灣大哥大 

  26. 中華電信就近日手機訊號定位及電信大數據分析應用服務事件說明 - 中華電信,2024-05-30 

  27. 政府電子採購網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頁列出的兩筆以鏡像站 開放政府標案 的廠商決標歷史頁逐案回查,中華電信企業客戶分公司名下可查得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與交通部公路局兩案。官方站的關鍵字查詢需要維持 session 狀態,本頁沒有重現成功 

  28. Taiwan: Freedom on the Net 2025 Country Report - Freedom House,評估期間 2024-06-01 至 2025-05-31,總分 79,分項 A 24/25、B 29/35、C 26/40 

  29.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07-31 修正公布,第 3 條之 1、第 11 條之 1、第 14 條之 1、第 15 條 

  30. 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2024-12-27 發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4 條之 1 第 6 項訂定 

  31. 通訊監察統計 - 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調取票聲請案件三張統計表,民國 110 至 114 年 

  32.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4 條、第 5 條 

  33.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 悠遊卡公司,頁面標示 2025-06-30 修訂版次 3 

  34. 悠遊卡攜手威朋 用AI大數據助力打造無現金生態圈 - 悠遊卡公司新聞稿,2024-01-12 

  35. 【業界對策:行動廣告大數據分析商威朋】布局內容比對技術與新演算法,威朋還發集團專用ID - iThome,2021-09-14 

  36. 用數據串起亞洲市場,Vpon 為品牌開啟跨境成長新航線 - 數位時代,2025-10-29。該頁標示 sponsored by VPON,頁面中繼資料亦標記 is_ads1、編輯署名為 VPON,屬業者出資刊登的內容 

  37. 中華電/意藍資訊合推大數據新應用 助溝通效益最大化 - MoneyDJ,2017-07-05 

  38. FTC Order Prohibits Data Broker X-Mode Social and Outlogic from Selling Sensitive Location Data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2024-01-09 

  39. FTC Order Will Ban InMarket from Selling Precise Consumer Location Data -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2024-01-18 

  40. Massive breach at location data seller - Malwarebytes,2025-01-09,Gravy Analytics 外洩事件。原文記載攻擊者宣稱竊得 17TB 資料,涉及 3,455 個 App 

  41. Data Broker Registry - California Privacy Protection Agency。《Delete Act》(SB 362)的刪除請求平台 DROP 自 2026-01-01 開放消費者提交,仲介業者自 2026-08-01 起應處理 

  42. 預付卡新申請 - 中華電信網路門市,申請方式載明本人持指定雙證件正本臨櫃辦理 

  43. 「廣告實名制」2025上路打詐 如何驗證廣告主身分?怎麼防冒名? - 公視新聞網 

  44. 有關民眾於社群平臺連署要求廣告平臺實名制,已於打詐專法訂定網路廣告實名制規範 -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2024-05-19,四面向規範重點出自此篇。四項配套子法於 2024-11-28 發布、2024-11-30 生效,依 數位發展部強化納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落實防詐責任四項子法上路(原住民族委員會轉載數位發展部新聞稿)記載,分別是《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與廣告主身分驗證直接相關的是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項處理的是補助獎勵,依據的條文不在第 30 條至第 33 條之列。驗證身分那一項的名稱與生效日見 數位發展部行政公告。另有《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於 2024-09-16 先行發布 

  45. 114年台灣大哥大電信信令資料處理委外服務案 - 開放政府標案,資料來源為政府電子採購網。遠傳同名案件案號 114YH080604 

  46. How to Disable Ad ID Tracking on iOS and Android, and Why You Should Do It Now -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47. RPZ 惡意網域名稱攔截服務:2025 年度透明度報告更新與歷史區上線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48. 證件查核規定 - 中華電信網路門市。雙證件查核的起始年份本頁沒有查到可引用的官方紀錄 

  49. 個人資料保護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