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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VASP 法 2026

行政院 2026 年 4 月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后送立法院审议,是台湾加密资产监理从「洗钱防制下的登记制」走向「金融专法的许可制」的重要转折。草案影响的不只是中心化交易所,还包括稳定币发行人、收受加密货币捐款的组织,以及在链上自管资产的一般用户。这页把草案的架构、条文重点、罚则设计,以及对不同身份读者的影响整理为长期参考文件,并追踪立法院审议进度。

本文不是法律意见,具体要件、刑度与适用范围请以三读通过之条文与主管机关发布之子法为准。个案问题请咨询专业。

从登记制到许可制:制度上的跨度

现行制度把虚拟资产服务商纳入《洗钱防制法》的「申报纳管」与「登记制」,主要关注客户身份审查(KYC)、可疑交易申报等防制洗钱义务。新草案则改采金融专法常见的「许可制」,业者须先取得主管机关许可才得经营,并对组织型态、资本额、客户资产保管、业务种类等设下细部要求。这是制度密度的明显升级。

对用户而言,最实际的差别在于「我能合作的对象变少、但合规程度变高」。能在台湾合法提供服务的业者会经过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督,未取得许可而对外经营者则进入草案的刑事责任范围。

草案架构(11 章 56 条总览)

依行政院公开的草案总说明,全文共 56 条,分为以下章节:

  • 总则(第 1 条至第 5 条):立法目的、主管机关、定义、创新实验、国际合作。
  • 虚拟资产服务商(第 6 条至第 28 条):业务种类、许可、专兼营、组织与资本等。
  • 同业公会(第 29 条至第 33 条)。
  • 稳定币(第 34 条至第 41 条):发行、与法定货币连动之准备、交易同意机制等。
  • 管理与监督(第 42 条至第 46 条):诈欺与操纵之禁止、检查与退场等。
  • 罚则(第 47 条至第 54 条)。
  • 过渡条款与施行日(第 55 条、第 56 条)。

主管机关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原依《洗钱防制法》办理登记之既有业者,将在过渡期内转换为依本法取得许可。

「虚拟资产」的定义与 NFT 边界

草案花了相当篇幅定义「虚拟资产」,并处理「非同质化代币(NFT)」是否纳入监理的边界问题。总说明指出,个案是否属于本法所称虚拟资产,要回到法条定义与主管机关就个案认定。媒体通称不足以判断适用范围。对 NFT 创作者、发行平台、二级市场运营者来说,这个界线会直接影响业务是否落入许可制。

稳定币专章为什么受瞩目

稳定币专章(第 34 条至第 41 条)处理三件事:

  • 稳定币的「发行」需取得许可,并对发行人与发行条件设下要求。
  • 与法定货币连动的「准备金」管理,衔接金融秩序与央行角色。
  • 稳定币的「交易」与同意机制,包含用户保护面向。

这一段牵涉技术设计与会计实务,三读通过后仍会靠子法与主管机关函释补齐。从政策论述看,这段是要把「链上支付媒介」纳入金融监理框架,避免稳定币事实上承担货币功能却没有对应的清算与准备保障。

罚则:刑度写了什么

依草案条文,刑事责任的两个重点条文:

  • 第 47 条:违反第 42 条第 1 项或第 4 项规定(涉及虚拟资产诈欺或操纵等),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1,000 万元以上 2 亿元以下罚金。立法说明连结到《证券交易法》与《期货交易法》的类比,与民事和行政手段不足时的嚇阻需求。
  • 第 48 条:违反第 7 条第 1 项、第 3 项或第 34 条第 1 项(未依规定取得许可而经营或发行稳定币等情形),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 1 亿元以下罚金,并有法人连带处罚的设计。

其他条文还包括客户资产保管、申请资料不实等态样,刑度较轻或属行政秩序罚,请参阅草案全文。媒体标题若强调「最重判几年」,通常是把这两条的上限拿出来比较,阅读时请回到条文构成要件,分辨「立法者打算嚇阻哪些行为」与「最后条文是否照案三读」。

过渡期:既有业者怎么接轨

依现行洗钱防制制度办理登记的虚拟资产服务商,以及已办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在草案施行后的过渡期内转换为依本法取得许可。确切过渡期长度与适用条件以三读条文与主管机关公告为准。读新闻时可注意三个时间点:草案三读通过日、总统公布日、施行日,三者通常不同。

对一般用户的影响

草案主要对准「对外提供服务、收受客户资产或办理交易」的业者,与「稳定币发行人」。一般用户使用自管钱包、在链上转移自有资产,未必落入草案所称「经营虚拟资产服务业」。理解新闻时可以先把「我是不是在经营一种须事前许可的事业」当成问题意识:

  • 个人偶尔收发链上资产:通常不构成业务经营。
  • 个人协助他人代持、长期收费代操:可能落入「对外提供服务」的概念,边界要看具体事实与主管机关认定。
  • 个人发行稳定币或类稳定币资产:属于草案明文规范范围。

本文不代为认定个案。若你的活动性质介于「自用」与「对外提供服务」之间,建议在做大笔移动或公开推广前咨询专业。

对组织的影响:交易所、发行人、NPO

  • 中心化交易所:从登记制下的合规负担升级为许可制下的事前审查、组织与资本要求、客户资产保管规范等,门槛提高。
  • 稳定币发行人:进入专章管制,是新增的明确监理对象。
  • 接受加密货币捐款的非营利组织:草案重点不在「收受捐款」这个行为本身,但组织若代为保管捐款人资产、提供换匯或其他服务,可能落入服务商定义。建议以实际运作流程对照条文,并与会计师、法务确认。

立法院审议进度

院会通过的是「草案」,下一步是立法院审查、朝野协商、可能的条文修正,再经三读与公布施行日后才完整生效。第 11 届第 3 会期财政委员会曾就本法召开公听会(114 年 6 月 12 日场次,实际时间与文号以立法院公告为准),媒体曾引述发言单位包含金管会、中央银行、法务部等部会,与台湾虚拟资产反洗钱协会、中华民国虚拟资产服务商业同业公会等业界团体。谁实际登记发言、书面意见写了什么,仍须以立法院公布的发言名单与记录为准。

读公开报导时建议先区分「业界公协会」、「政府部会」与「人权、消费者领域 NGO」,避免把同业公会直接写成广义的「公民团体」。

为什么匿名网络社群会关心这件事

我们平时推广 Tor、Tails、OONI 这类工具,也关心「支付与身份」如何暴露行踪。VASP 制度的密度直接影响业者与用户在「合规交易所」与「链上自管」之间的选择结构。把法案进度写清楚,有助于社群在隐私、反诈与法遵之间找到可讨论的共通语言。延伸阅读:匿名支付研究专题加密货币的隐私光谱

中国对应制度速览

对照参考、不取代主轴

本节为对照参考,取代台湾 VASP 法的讨论主轴。中国的加密资产监理路径与台湾完全不同,海外华语读者评估自身处境时,请依实际所在司法管辖判断。本文不是法律意见。

中国大陆与香港对加密资产采取截然不同的监理路径:

中国大陆:全面禁止

  • 2017/09 「9·4 公告」(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 ICO,要求停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 2021/09 「9·24 通知」(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交易所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亦属非法。
  • 挖矿全面禁止:2021 年起逐步关停加密货币挖矿,发改委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淘汰类」。
  • 司法实务:涉加密货币诈骗、洗钱案件多以《刑法》第 224 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 192 条(集资诈骗罪)、第 191 条(洗钱罪)追诉。

香港:单独 VASP 制度

  • VASP Licensing Regime(2023/06/01 施行):香港证监会(SFC)发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制度,是亚洲较早的完整 VASP 监管框架,与台湾 VASP 法 2026 概念上较接近。
  • 稳定币条例(2025 立法):明确稳定币发行人许可制,是与台湾 VASP 法稳定币专章可对照的参考案例。
  • 零售投资人开放:2024 起逐步允许零售投资人交易特定虚拟资产,但有严格 KYC 与适合性评估要求。

外部研究:

制度差异意味着:海外华语读者中,身在中国大陆者面对加密资产持有与交易的法律风险与台湾完全不同;身在香港者则面对一套与台湾 VASP 法概念上相近、但执行细节差异显著的框架。

参考来源

如果你掌握第一手公听会记录链接,或追踪到三读后的条文修正,欢迎透过 社群自架服务 提供,我们会更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