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銳眼計劃的臉部辨識與商場鏡頭接入

依香港媒體轉述警方 11 月 5 日的簡報,銳眼計劃預計 11 月內加入臉部辨識,首批商場的鏡頭最快年底前接入。警方表示接入符合香港的私隱法例,到 11 月 8 日查不到私隱專員公署的公開回應,臉部辨識與商場接入也都還沒有啟用的公告。在香港生活或到香港旅遊、出差的人經過接入的商場時,畫面可能進入警方的系統,香港以外的地方不受影響。

香港警方 11 月 5 日在傳媒簡報表示,「銳眼計劃」(SmartView)預計 11 月內加入臉部辨識,首批商場的鏡頭最快年底前接入。銳眼計劃是警方的閉路電視聯網,把警方安裝的鏡頭與其他機構的鏡頭接到同一套系統,警方也表示接入商場符合香港的私隱法例。警方的說法都來自媒體的轉述,查不到政府的新聞公報,到 11 月 8 日也還沒有臉部辨識與商場接入啟用的公告。在香港生活、到香港旅遊或出差的人經過接入的商場時,畫面可能傳到銳眼計劃,香港以外的地方不受影響。

前一篇導讀寫過,保安局局長 10 月 18 日受訪時表示部分商場的閉路電視將接入銳眼計劃,未必需要另外告知市民。根據星島頭條的報導,接入之後警員可以在辦公室調閱商場的鏡頭,不必親自到商場辦手續調取影片。依香港 01 引述的消息,首批是奧海城、屯門市廣場、葵涌商場與粉嶺的嶺.樂活。集誌社的報導寫奧海城與屯門市廣場屬信和集團,葵涌商場與嶺.樂活則分別屬香港房屋委員會與香港房屋協會這兩個公營房屋機構。

星島頭條轉述警方的說明,臉部辨識有兩種用法。一種是事後翻查,警方把可疑人物的樣貌特徵輸入系統,在指定的片段、鏡頭或時段搜尋這個人是否出現過。另一種是即時追蹤,例如家屬提供高危失蹤長者的近照並授權之後,失蹤者一出現在鏡頭前就會觸發警報。

依 Hong Kong Free Press(HKFP)的報導,警務處行動部的高級警司表示臉部辨識不會全天候運作,每次使用都要由督察以上的警官批准。am730 與星島頭條引述的是同一位警官,形容系統能 24 小時運作、協助搜尋。本文的推論是兩種說法可能分別指系統不常態對所有鏡頭比對,以及獲批之後持續比對。星島頭條與 The Standard 另引行動部一位警司表示,系統受限於運算資源不會在所有鏡頭啟動臉部辨識,需要時可以把資源調到特定鏡頭作全天候分析。

臉部辨識與商場鏡頭的關係,本文只在 ID Tech 的報導找到說明。依 ID Tech 的引述,一位警司表示功能可以在警方的鏡頭與接入的第三方畫面(商場等其他機構的鏡頭)啟動,只在追查罪案或尋找高危失蹤者時觸發。

依 am730 與集誌社的報導,警方 10 月試用時把一位離開院舍失聯的八旬長者照片輸入系統,報案後一個半小時內找到人。警方提供、am730 轉述的數字是截至 10 月 31 日銳眼計劃協助偵破 2,192 宗刑事案件、拘捕 2,831 人。

影像一般在約一個月後自動刪除,HKFP 與星島頭條寫 30 日,香港 01 與 ID Tech 寫不多於 31 日。星島頭條與 The Standard 也寫,保留資料符合公眾利益時不在此限。臉部辨識相關的資料保存得比影像久,多數報導寫最長 180 日,部分註明是消息來源的說法。HKFP 與集誌社寫這類資料是時間、地點等紀錄,ID Tech 寫還包括人臉相片。

導讀觀點

香港 01 引述消息,即使影像已經刪除,警方仍可以從 180 日的資料確認搜尋對象在何時、何地、哪支鏡頭出現過。星島頭條轉述警方的理由是特徵資料佔用的空間很小,部分刑事案件可能在半年或一年前發生,保存較久是為了提升偵查與成本效益。

依 HKFP 與 i-CABLE 的報導,警方表示依法律團隊與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負責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定機構)的評估,接入商場符合香港法例。am730 另寫警方曾請第三方機構審視。公署 2025 年 10 月發出的一般性閉路電視指引早於簡報,提到臉部辨識與追蹤個人通常不在公眾的預期之內,使用時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對這次接入,i-CABLE 照錄的警官原話是私隱專員告訴警方「法規上或監管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根據星島頭條的報導,警方表示跟商場的洽商獲得十分正面的反應。集誌社 10 月 20 日向 16 個商場所屬的集團查詢會不會參與、會不會另設告示,兩個集團回覆沒有進一步資訊,信和等多個集團沒有回覆。警務處的銳眼說明頁到 11 月 8 日仍寫第三方鏡頭附近的告示由物業擁有人決定是否張貼,香港 01 轉述警方的說法也是沒有相關規定、要看個別商場的做法。星島頭條轉述警方的理由是商場本身已張貼設有閉路電視的告示,警方諮詢律政司與公署後認為不必強制在每支鏡頭下張貼銳眼告示,但會鼓勵商場張貼。

星島頭條與 The Standard 轉述警方的說法,系統只用在維護國家安全、防止與偵查罪案、公共安全與秩序這幾個目的,調閱前要通過內部的兩關測試(是否非用銳眼計劃不可、鏡頭與時段是否符合查案目的)。警方也表示鏡頭只拍公眾地方,操作程序依獨立的隱私影響評估(上線前檢查系統對個人資料的影響)與跟公署的溝通制定。

經濟一週在報導裡另有自己的評述,寫具體的私隱保障細節、資料使用範圍與監管機制還沒有進一步公開。到 11 月 8 日,報導沒有交代 180 日的資料只涵蓋被搜尋的對象還是所有經過鏡頭的人、商場接入的鏡頭是否也只拍公眾地方,以及臉部辨識產生的資料能否申請查閱。公署的看法只有警方的轉述,查不到公署的聲明或回覆媒體的內容(公署網站的新聞稿頁無法讀取)。商場業主、立法會議員、學者與民間團體針對這次簡報的公開表態也都查不到。

沒有在香港生活、也不會前往香港的人不必做任何事。警方沒有公布媒體點名的四處以外還有哪些商場接入,告示也要看商場是否張貼,本文的推論是經過商場的人不一定能事先知道哪些鏡頭接入了銳眼計劃。被拍到的人(包括旅客)可以用公署指定的表格向保存影像的機構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向警方申請可以到警署遞交、郵寄或線上申請。前一篇也寫到,提供查閱很可能妨礙偵查罪案時,警方可以依《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58 條豁免。

讀者可以用幾個問題檢視銳眼計劃的這次擴充。一是成效與保障的數據,警方之後是否公布臉部辨識的使用次數、尋回與破案的案件,以及申請未獲批准的次數。二是監督,督察批准與內部的測試之外有沒有警隊以外的機構檢視使用紀錄。三是告示,接入的商場有沒有讓經過的人知道影像會傳給警方。

之後可以留意臉部辨識正式啟用的公告、首批商場接入的時間與名單,以及私隱專員公署是否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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