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nor 緬甸用戶資料案的訴訟與偵查

Telenor 的緬甸子公司在 2021 年政變後把用戶資料交給軍方,挪威母公司因此面對集體訴訟,法院 9 月 17 日允許訴訟繼續進行。挪威警方另對母公司展開兩項刑事偵查。Telenor 表示依當地法律必須提供資料,員工拒絕可能面臨監禁、酷刑或死刑。案件也牽涉電信業者撤出一國時,用戶資料與監控設備如何處理。

Telenor 的緬甸子公司在 2021 年 2 月政變後把用戶資料交給軍方,挪威母公司 Telenor ASA 因此面對集體訴訟。瑞典非營利組織 Justice and Accountability Initiative(JAI)4 月 8 日在挪威的 Asker and Bærum 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代表資料被交出的緬甸客戶,每人求償 9,000 歐元。法院 9 月 17 日駁回 Telenor 的程序異議,允許案件以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這項裁定還沒有判斷 Telenor 有沒有責任。挪威警方另外對 Telenor ASA 展開兩項刑事偵查,挪威政府持有 Telenor 約 54% 的股份。

依另一個支持訴訟的組織開放社會正義倡議(OSJI)的新聞稿,政變後軍方經常要求 Telenor 的緬甸子公司提供特定使用者的資料,原告已知至少 1,253 個號碼的資料被交出。原告主張 Telenor ASA 沒有阻止,或明知風險仍授權子公司交出資料,要為此負責。依同樣支持訴訟的荷蘭跨國企業研究中心 SOMO 的說明,集體訴訟採預設納入、可以退出的方式,資料被交出的客戶除非主動退出都在求償範圍內。

挪威警方 9 月 15 日公布兩項偵查,Telenor ASA 在兩案都列為涉嫌人。國家刑事調查局(Kripos)偵查涉嫌參與危害人類罪,期間從政變到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售完成,背景是這段期間子公司多次把客戶的歷史通聯資料交給軍方。警察安全局(PST)偵查出售時是否一併移轉受制裁的監控設備、且沒有取得外交部許可。依 Telenor 的新聞稿,沒有個人被列為涉嫌人。

到 10 月 23 日,沒有查到起訴的消息。

Telenor 2021 年 7 月宣布以 1.05 億美元把緬甸業務賣給 M1 Group,2022 年 3 月 25 日完成。依 Telenor 2021 年 9 月的公告,繼續留下必須啟用供緬甸當局使用的攔截設備,也就是讓當局監聽通訊的系統。這些設備受挪威與國際制裁約束,啟用對 Telenor 無法接受。Telenor 2022 年 2 月的文章提到依法必須保存通聯資料、不能要求員工刪除,出售之外沒有好的替代方案。

導讀觀點

依 Telenor 2021 年的說明,電信業者依法保存的通聯紀錄包括通話雙方、時間、長度與通話經過的基地台,不含通話內容。本文的推論是,單憑 Telenor 列出的這些欄位,不必聽到內容就能看出一個人和誰聯絡、大約在哪一帶。

Telenor 的新聞稿提到,員工拒絕軍方的命令可能面臨監禁、酷刑或死刑,公司沒有真正的選擇。Telenor 說明訴訟的頁面也提到,公司認為本案沒有責任的基礎,資料是依當地法律必須提供。原告律師在 OSJI 的新聞稿表示,握有總部團隊在部分案例明確建議交出資料的證據,起訴文件也提出數件要求曾上報到挪威總部的風險評估團隊。

挪威政府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準則設立的國家聯絡點(NCP)受理企業行為的申訴,它不是司法機關,不能命令賠償。緬甸 474 個民間團體 2021 年透過 SOMO,對 Telenor 撤出緬甸的方式提出申訴。

NCP 2025 年 12 月最終聲明的結論是,Telenor 在撤出時辨識並減輕了部分嚴重風險,保護員工的生命與安全也是企業尊重人權責任的核心。同一份聲明也認定,系統性地把員工這一組權利人放在優先,不符合《OECD 多國企業負責任商業行為準則》的期待。Telenor 回應表示不同意這項結論。

Telenor 回應時同意企業應在進入不穩定市場前規劃負責任的撤出,但也提到這在 2022 到 2023 年才正式納入國際人權框架。NCP 的結論是,Telenor 進入緬甸時的盡職調查如果就涵蓋被迫撤出等最嚴重的風險,Telenor 降低風險的能力很可能比實際大。NCP 沒有判定準則是否嚴格要求進入時就要有撤出策略。

對於移轉的內容,Telenor 這一方的說法是當地法律要求保存資料、不能刪除。Telenor 也表示緬甸子公司沒有啟用攔截設備,政變後則被迫停止揭露政府要求的範圍。Telenor 的說明針對的是啟用,警方的新聞稿則沒有說明 PST 所指的監控設備是否就是這批設備。NCP 的結論是緬甸當局要求買方找當地夥伴當多數股東時,Telenor 應該重做風險評估。

專門評比科技公司人權表現的 Ranking Digital Rights 主張,攔截系統不該當作一般設備隨出售移轉,並提到緬甸的買方改名 ATOM Myanmar 之後停止了所有透明度報告。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2023 年文件的建議是,企業出售時應考慮接手者的人權承諾,引導出售給較負責的買方。

台灣的《電信管理法》要求電信事業保存並保密通信紀錄,並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協助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的義務。台灣讀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的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業者依法應予提供,這些紀錄仍由業者保存、機關可以依法調取。取得無線電頻率或市占率達四分之一的電信事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審查因素包括維護用戶權益與國家安全,條文沒有寫用戶資料如何移轉。

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與遠傳這三家都在永續報告或 ESG 頁面揭露政府調閱的件數。依各家的揭露,中華電信 2025 年 247,032 件、遠傳 2025 年 253,731 件、台灣大哥大 2024 年 270,578 件。三家的年份、統計單位與計算方式各自不同,中華電信 2025 年起也調整了計算方式,所以不能直接比較多寡。

資料被交出的緬甸客戶預設納入集體訴訟,想退出的人要主動表示,其他讀者不必做任何事。

這起案件可以從三個問題比較各方的標準。一是子公司交出資料的行為母公司要不要負責,Telenor 稱依當地法律必須提供,原告主張母公司明知風險仍授權。二是電信業者面對政府的要求時,保護員工與保護用戶的責任如何取捨。三是撤出與留下各有什麼代價,用戶資料與監控設備是否應該跟著出售,Telenor 稱當地法律要求保存、不能刪除資料。

依 SOMO 與 OSJI,Telenor 對 9 月 17 日裁定的上訴期是一個月,約到 10 月 17 日。到 10 月 23 日,沒有查到上訴的消息。之後可以留意法院的開庭時間,以及兩項偵查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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