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線上內容緊急停止散布公告的撤銷訴訟

泰國數位經濟與社會部 7 月公布一份公告,定義《電腦犯罪法》裡可以緊急向法院聲請停止散布或刪除的線上資料,列出 14 項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類別。泰國人權律師中心與 iLaw 10 月 14 日向中央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緊急必要」的定義,以及涉及君主制度與仇恨的兩項。到 10 月 29 日為止,數位經濟與社會部的說明只舉了詐騙與電子菸廣告等例子,查不到對這兩項與訴訟的回應。

泰國人權律師中心(TLHR)與 iLaw 10 月 14 日向中央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數位經濟與社會部一份公告的部分條文。公告 6 月 19 日簽署、7 月 17 日刊登在皇家公報,隔天施行。它把《電腦犯罪法》第 20 條的「緊急必要」定義為拖延可能威脅國家安全、宗教、君主制度、善良風俗、社會文化與公共秩序的情形,緊急時由部內指派的官員附上證據向法院聲請停止散布或刪除。依 TLHR 的摘述,第 20 條第 5 項讓官員在緊急時,可以在部長或電腦資料審查委員會同意之前先向法院聲請。

定義底下列了四類資料,第四類是 14 項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類別,屬於這些類別並經電腦資料審查委員會同意的資料都在範圍內。類別包括賭博、販售非法槍枝、電子菸、大麻、酒類、超過法定利率的放貸、代理孕母廣告,以及用圖文諷刺、嘲弄、貶低或牽涉佛教,使佛教受損或被辱罵憎恨的內容。

訴訟只針對其中兩項,加上「緊急必要」的定義本身。一項是誣陷、嘲弄、牽涉或貶低國王、王后、王位繼承人、攝政、王室成員或君主制度的內容。另一項是用圖文貶抑並誘導仇恨、製造分裂感與負面刻板印象,可能導致社會分裂、衝突與更大範圍暴力的內容。

依《每日新聞》7 月 21 日的報導,數位經濟與社會部次長表示公告解決了原本審查流程的時間限制。違法網址已從數萬個增加到數百萬個,處理時間可以從數日縮短為數小時。範圍涵蓋各種線上威脅,例如人頭帳戶、深偽投資詐騙、電子菸廣告與簡訊詐騙。部內統計公告施行前的 2025 年 10 月到 2026 年 7 月 13 日,封鎖了 883,012 個網址。

律師事務所 Tilleke & Gibbins 7 月提醒平台、電商與金融科技業者,預期政府發起的下架命令會大幅增加。

導讀觀點

公告管的是在泰國散布的線上資料,直接受影響的是在泰國發布或存取內容的人,以及要配合法院命令的平台與網路業者。它對泰國以外的貼文如何處理,我們查不到說明。爭點由原告提出,到 10 月 29 日為止,數位經濟與社會部對以下各點與訴訟本身都沒有公開回應。

第一個爭點是部長的權限。公告寫明依據《電腦犯罪法》第 4 條訂定,前言的理由是違法或不適當的資料大量增加,需要更強的機制停止散布。TLHR 認為第 4 條只授權部長訂定執行母法的程序與機制,部長沒有權限去定義第 20 條第 5 項的「緊急必要」。

第二個爭點是範圍與用詞,君主制度那一項的條文寫了列入的理由,也就是這些對象依泰國社會的信仰與傳統受人民尊崇。TLHR 認為類別比第 20 條寫明的範圍更寬,「牽涉」依泰國皇家學術院的辭典是「牽連到」,中性的提及也可能落入範圍。TLHR 也指出「君主制度」在法律裡沒有定義,該部 7 月的說明只談詐騙、賭博、電子菸廣告與網址數量。

iLaw 7 月的分析指出,刑法第 112 條(冒犯君主罪)保護的是國王、王后、王位繼承人與攝政。公告把對象擴大到王室成員,行為也加上「牽涉」。iLaw 也認為仇恨那一項讓官員與審查委員會有裁量空間,可能涵蓋善意的批評,同時寫到多數類別本來就是其他法律已經禁止的行為。

第三個爭點是程序。公告第 3、4 條規定的是送件的程序,官員要附上證據向法院聲請,辦理時嚴格遵守相關法令。TLHR 與 iLaw 另外主張訂定公告前沒有依法徵詢意見,iLaw 查了該部網站與法規中央系統都沒有看到徵詢。

另有一件起訴在同一天送到同一所法院。MGR Online 報導,另一個基金會也請求撤銷這份公告,主張它可能讓人民因恐懼而自我審查。到 10 月 29 日為止,TLHR、iLaw 與報導都只寫到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受理、有沒有停止執行的裁定都查不到。

訴訟之外,對照次長的說明與公告條文還可以看到一處落差。次長的說明把快速流程描述成與外國社群平台及泰國的網路業者合作,在明確違法時直接停止內容、不等法院命令,公告條文裡沒有這一段。泰國的英文報 The Nation 也寫到,部內既有的程序依《電腦犯罪法》第 14 條,由次長或指定的副次長核准後命令業者停止或移除特定違法資料。

對照台灣,民法第 72 條的「善良風俗」判斷的是法律行為是否有效,不是網路內容下架的標準。

就我們查到的台灣法規而言,跟有害內容最接近的機制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 2021 年 1 月修正)。類別寫在第 43 條,第 46 條由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受理申訴。平台經主管機關告知內容有害兒少身心時,要限制兒少瀏覽或先行移除。這套機制不經過法院,保護的對象也只限兒少。

讀者可以用幾個問題比較各地的做法。一是可以限制的內容類別寫在法律裡,還是由行政機關的公告補充。二是停止散布要不要先經過法院,法院以外的平台合作有沒有公開的規則。三是緊急程序能不能在數小時內處理詐騙這類明確違法的內容,言論類的類別要不要跟它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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