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网络内容紧急停止传播公告的撤销诉讼
泰国数字经济与社会部 7 月公布一份公告,定义《计算机犯罪法》里可以紧急向法院申请停止传播或删除的网络数据,列出 14 项有违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类别。泰国人权律师中心与 iLaw 10 月 14 日向中央行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紧急必要」的定义,以及涉及君主制度与仇恨的两项。到 10 月 29 日为止,数字经济与社会部的说明只举了诈骗与电子烟广告等例子,查不到对这两项与诉讼的回应。
泰国人权律师中心(TLHR)与 iLaw 10 月 14 日向中央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数字经济与社会部一份公告的部分条文。公告 6 月 19 日签署、7 月 17 日刊登在皇家公报,隔天施行。它把《计算机犯罪法》第 20 条的「紧急必要」定义为拖延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宗教、君主制度、善良风俗、社会文化与公共秩序的情形,紧急时由部内指派的官员附上证据向法院申请停止传播或删除。依 TLHR 的摘述,第 20 条第 5 款让官员在紧急时,可以在部长或计算机数据审查委员会同意之前先向法院申请。
定义底下列了四类数据,第四类是 14 项有违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类别,属于这些类别并经计算机数据审查委员会同意的数据都在范围内。类别包括赌博、销售非法枪支、电子烟、大麻、酒类、超过法定利率的放贷、代孕广告,以及用图文讽刺、嘲弄、贬低或牵涉佛教,使佛教受损或被辱骂憎恨的内容。
诉讼只针对其中两项,加上「紧急必要」的定义本身。一项是诬陷、嘲弄、牵涉或贬低国王、王后、王位继承人、摄政、王室成员或君主制度的内容。另一项是用图文贬抑并诱导仇恨、制造分裂感与负面刻板印象,可能导致社会分裂、冲突与更大范围暴力的内容。
依《每日新闻》7 月 21 日的报道,数字经济与社会部次长表示公告解决了原本审查流程的时间限制。违法网址已从数万个增加到数百万个,处理时间可以从数日缩短为数小时。范围涵盖各种网络威胁,例如涉诈账户、深度伪造投资诈骗、电子烟广告与短信诈骗。部内统计公告施行前的 2025 年 10 月到 2026 年 7 月 13 日,封锁了 883,012 个网址。
律师事务所 Tilleke & Gibbins 7 月提醒平台、电商与金融科技企业,预期政府发起的下架命令会大幅增加。
导读观点
公告管的是在泰国传播的网络数据,直接受影响的是在泰国发布或访问内容的人,以及要配合法院命令的平台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它对泰国以外的帖子如何处理,我们查不到说明。争议点由原告提出,到 10 月 29 日为止,数字经济与社会部对以下各点与诉讼本身都没有公开回应。
第一个争议点是部长的权限。公告写明依据《计算机犯罪法》第 4 条制定,前言的理由是违法或不适当的数据大量增加,需要更强的机制停止传播。TLHR 认为第 4 条只授权部长制定执行母法的程序与机制,部长没有权限去定义第 20 条第 5 款的「紧急必要」。
第二个争议点是范围与用词,君主制度那一项的条文写了列入的理由,也就是这些对象依泰国社会的信仰与传统受人民尊崇。TLHR 认为类别比第 20 条写明的范围更宽,「牵涉」依泰国皇家学术院的辞典是「牵连到」,中性的提及也可能落入范围。TLHR 也指出「君主制度」在法律里没有定义,该部 7 月的说明只谈诈骗、赌博、电子烟广告与网址数量。
iLaw 7 月的分析指出,刑法第 112 条(冒犯君主罪)保护的是国王、王后、王位继承人与摄政。公告把对象扩大到王室成员,行为也加上「牵涉」。iLaw 也认为仇恨那一项让官员与审查委员会有裁量空间,可能涵盖善意的批评,同时写到多数类别本来就是其他法律已经禁止的行为。
第三个争议点是程序。公告第 3、4 条规定的是提交申请的程序,官员要附上证据向法院申请,办理时严格遵守相关法令。TLHR 与 iLaw 另外主张制定公告前没有依法征求意见,iLaw 查了该部网站与法规中央系统都没有看到征求意见。
另有一件起诉在同一天送到同一所法院。MGR Online 报道,另一个基金会也请求撤销这份公告,主张它可能让人民因恐惧而自我审查。到 10 月 29 日为止,TLHR、iLaw 与报道都只写到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有没有停止执行的裁定都查不到。
诉讼之外,对照次长的说明与公告条文还可以看到一处落差。次长的说明把快速流程描述成与外国社交平台及泰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在明确违法时直接停止内容、不等法院命令,公告条文里没有这一段。泰国的英文报 The Nation 也写到,部内既有的程序依《计算机犯罪法》第 14 条,由次长或指定的副次长核准后命令业者停止或移除特定违法数据。
对照台湾,民法第 72 条的「善良风俗」判断的是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不是网络内容下架的标准。
就我们查到的台湾法规而言,跟有害内容最接近的机制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全国法规资料库标示 2021 年 1 月修正)。类别写在第 43 条,第 46 条由 iWIN 网络内容防护机构受理申诉。平台经主管机关告知内容有害儿少身心时,要限制儿少浏览或先行移除。这套机制不经过法院,保护的对象也只限儿少。
在中国大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四条,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具体的内容类别分成两层,写在第六条与第七条。
第六条列出 11 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违法信息。其中包括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的内容,以及煽动民族仇恨与民族歧视的内容。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也在这 11 项里。
第七条另列 9 项不良信息,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例如带有性暗示的内容、「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内容。最后一项是「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没有列出具体的行为。
平台的义务写在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第六条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第七条的信息。发现这两条的信息时,平台「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逐字检索这份规定的全文,没有出现「法院」一词。处置义务直接落在平台身上,泰国的公告则要由官员向法院申请。
读者可以用几个问题比较各地的做法。一是可以限制的内容类别写在法律里,还是由行政机关的公告或规章补充。二是停止传播要不要先经过法院,法院以外的平台合作有没有公开的规则。三是紧急程序能不能在数小时内处理诈骗这类明确违法的内容,言论类的类别要不要跟它分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