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對智慧眼鏡的初步指引

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 10 月 13 日通過一份智慧眼鏡的聲明,指出這類眼鏡外觀接近一般眼鏡,旁人可能在不知情下被錄影錄音。聲明建議製造商用可靠、難以關掉的燈號與聲音提示正在錄影,燈號被遮住時不能錄。新聞稿把聲明定位成初步的指引,聲明沒有訂出新的規定,也沒有點名廠商。

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歐盟各國資料保護機關組成的委員會)10 月 13 日通過一份智慧眼鏡的聲明,依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分析歐盟境內的使用者、製造商與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聲明肯定智慧眼鏡帶來溝通與協助的新用途,例如即時翻譯與視障輔助。

聲明也寫到,這類眼鏡外觀接近一般眼鏡,蒐集與錄下個人資料的過程幾乎看不出來。部分眼鏡的麥克風可能錄到使用者沒有參與的背景對話。聲明也寫到,智慧眼鏡可能與臉部或聲音辨識系統併用,對公共空間裡的權利與自由構成高風險。

依聲明的說法,使用者只為個人或家庭活動錄影時不受 GDPR 規範,例如只分享給家人朋友。這項例外要從嚴認定,使用者也可能受刑法等其他法律規範。

分享到公開的社群帳號或用在工作上,使用者就是資料控管者(決定資料用途與處理方式的一方)。製造商與 AI 功能的提供者決定處理的目的與方法時也是控管者,聲明寫到他們不應仰賴使用者來履行告知旁人的義務。

給製造商的建議是組合幾種提示。燈號應在許多光線條件下都看得見,燈號被遮住時不應能錄影,也可以加上快門聲。偵測附近眼鏡的手機通知可以輔助,但不宜當作唯一的提示,也不應讓人藉此追蹤眼鏡的使用者。EDPB 的新聞稿把聲明定位成初步的指引,聲明沒有訂出新的規定、沒有點名任何廠商,結尾寫到 EDPB 會繼續分析智慧眼鏡帶來的隱私問題。

導讀觀點

燈號是旁人知道自己正被拍的主要線索。我們連不上 Meta 自己的網站,Meta 的說法取自 Privacy Guides 與 9to5Google 照錄的新聞室文章。每一副眼鏡前方都有一顆白色的擷取燈,拍照時閃一下、錄影時持續閃爍,燈沒有關閉的開關。從第二代眼鏡起,相機偵測到燈被擋住就會停用,7 月的更新再讓燈被破壞或改裝時也停用相機。

PPC Land 的報導轉述,Meta 認為快門聲對遠處的人不實用,並以筆電鏡頭燈這類前例說明燈號的做法。

德國漢堡資料保護機關 9 月公布對 Ray-Ban Meta 的檢查報告,依 netzpolitik.org 的轉述,報告的結論是燈號受距離、角度與光線影響而只能有限地被察覺。CORRECTIV 轉述的發現還有兩項。一是遮擋只在開始錄影時檢查,錄影中遮住燈會繼續錄,二是第二代使用 AI 功能時燈完全不亮(netzpolitik.org 只寫到檢查第一代)。EDPB 的聲明也在註腳提醒,白色的燈可能被誤認為反光。

德國依《電信與數位服務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禁止偽裝成日常用品、用來暗中錄音錄影的設備,主管機關是聯邦網路署。CORRECTIV 詢問該署,得到的評估是燈號在 5 公尺內清楚可辨,目前不具備禁止的要件。該署也表示光是可能被改裝不構成禁止的理由,而且還沒有檢查第二代。

TNW 報導,Meta 的主管 8 月 27 日在 Threads 上公布遮住燈時相機就停止的更新,報導把它描述成補上先開始錄影、再遮住燈的漏洞。這是 TNW 的說法,報導沒有寫漢堡檢查時用的是哪一版韌體,我們也不能確認兩者是同一個缺口。

10 月有使用者回報 Ray-Ban Meta 沒有喊出喚醒詞就存下對話錄音。依 Privacy Guides 引述 Meta 給 Android Authority 的回應,問題已經解決,使用者可以隨時在設定裡管理、檢視與刪除語音紀錄。到 10 月 29 日為止,我們讀到的報導都沒有寫出成因與受影響的人數。我們讀到的回報也只提到語音紀錄,沒有提到照片或影片。

配戴 Ray-Ban Meta 又在意誤錄的人,可以在 Meta AI App 的眼鏡隱私設定裡查看與刪除語音紀錄。依 TechRadar 的說明,刪除只能事後處理,不能事先阻止擷取。TechRadar 寫到關閉語音啟用之後問題似乎就不再發生,ChannelNews 則寫到代價是少了免持呼叫的功能,按鍵仍可以呼叫助理。

法國資料保護機關 CNIL 也給配戴的人幾項建議。CNIL 建議先告知附近的人、不需要時關掉擷取功能,被要求關手機的場合也關眼鏡,把含有他人的影像發到社群前也建議先取得同意。

被拍的旁人能做的比較少。CNIL 的頁面寫到告知旁人的燈號作用有限,有些用途也沒有燈,EDPB 的聲明則寫到偵測眼鏡的手機 App 只能知道附近有眼鏡、不知道它是否正在錄影。在意的話,直接問對方是否正在錄影是最簡單的做法(本文的建議)。

到 10 月 29 日為止,我們沒有查到台灣針對智慧眼鏡的專門規定,也沒有查到主管機關的說明。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不對外開放、旁人不預期被聽見或看見)的活動、言論與談話,公共場所的錄影是否算非公開,我們沒有查到實務見解的原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排除單純的個人或家庭活動,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沒有跟其他個資結合的影音。依條文的文字,影音一旦跟其他個資結合(例如用 AI 辨識出是誰)就不在排除範圍裡,這是本文對條文的理解。

讀者可以用幾個問題比較各地的做法。旁人被拍時,法律看的是場所是否公開,還是也看影像後來怎麼使用。漢堡與聯邦網路署對燈號是否明顯的結論不同,檢查的機型與情境也不同,這類檢查應由誰照什麼標準來做也值得比較。也值得比較各地的規定如何保留視障輔助、即時翻譯這類對使用者有用的功能。

想收到新的導讀: RSS、 訂閱電子報、 在 Bluesky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