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行政院通過了什麼,還差什麼

政策與時事

2026 年 4 月 2 日,行政院第 3996 次會議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對關心加密資產與支付工具的人來說,這代表台灣從洗錢防制下的 登記制,要往 許可制 再跨一大步。下面整理草案在公開整理本裡寫得清楚的部分,並說明「通過院會」和「法律上路」中間還隔著立法院。

本文僅供資訊整理與公共討論,不提供法律意見。具體要件與刑度請以未來三讀條文與子法為準。

院會通過後,條文仍待立法院審完才上路

院會通過的是 草案,下一步是立法院審查、朝野協商與可能的條文修正。通過三讀、公布施行日期後,對一般人才有完整的法律效果。媒體標題若寫「最重判幾年」,通常是把草案裡的 刑事責任條文 拿出來討論,讀者仍要分辨:那是立法者打算嚇阻哪些行為,以及最後條文是否照案通過。

一手文本可從行政院公布的整理本取得,檔名與連結以行政院網站為準(搜尋「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法條 PDF 即可找到)。

草案在架構上談什麼

依行政院整理本 總說明,草案共 56 條,架構大致包含:

  • 總則: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定義、創新實驗與國際合作(草案第 1 條至第 5 條)。
  • 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務種類、許可、專兼營、組織與資本等(第 6 條至第 28 條)。
  • 同業公會(第 29 條至第 33 條)。
  • 穩定幣:發行、同意交易與發行人管理(第 34 條至第 41 條)。
  • 管理與監督:詐欺與操縱之禁止、檢查與退場等(第 42 條至第 46 條)。
  • 罰則(第 47 條至第 54 條)。
  • 過渡條款與施行日(第 55 條、第 56 條)。

總說明也寫明:現行洗錢防制 登記制 將改為本法 許可制,並給予過渡期間,讓既有業者與已辦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轉換。

「虛擬資產」與排除項目

草案與說明花了不少篇幅定義 虛擬資產,並處理 非同質化代幣(NFT) 等是否納入監理的邊界。整理本指出,個案是否屬於本法所稱虛擬資產,要以法條定義與主管機關就個案認定為準。媒體通稱不足以判斷適用範圍。這點對創作者與交易平台讀規則時特別重要。

穩定幣專章為何受矚目

草案第 34 條至第 41 條處理 穩定幣 的發行、與法定貨幣連動的準備、以及與 交易 的同意機制等。政策論述上,這一段是在處理「鏈上支付媒介」與金融秩序、準備金與央行角色之間的關係。細節涉及技術與會計,正式實施後還會靠子法與主管機關函釋補齊,本文不逐條抄寫。

罰則:草案寫了哪些刑度

以下直接依 行政院整理本條文 轉述,方便讀者核對。

  • 第 47 條:違反第 42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規定者,也就是涉及 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 等,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罰金。說明理由連結到證券交易法與期貨交易法的類比,以及民事與行政手段不足時的嚇阻需求。
  • 第 48 條: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3 項或 第 34 條第 1 項(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而經營或發行穩定幣等情形,請以條文全文為準),處 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元以下 罰金,並有法人連帶處罰的設計。

其他條次還包括 客戶資產保管申請資料不實 等態樣,刑度較輕或屬行政秩序罰者,請讀整理本全文。

立法院公聽會裡,誰在發聲

在「公民團體」這個詞上,台灣這幾年討論 VASP 時,公開媒體與公聽會較常出現的是 業界公協會政府部會,和人權或消費者保護領域常見的 NGO 不一定是同一批人。寫文章或讀新聞時,建議先分類,再把名單對回 立法院公聽會紀錄書面意見,避免把「同業公會」直接說成廣義「公民團體」而沒有註解。

依公開報導與立法院議程,第 11 屆第 3 會期 財政委員會曾就「虛擬資產服務法」召開公聽會(例如 114 年 6 月 12 日場次,實際時間與文號以立法院公告為準)。媒體曾引述的單位包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法務部 等部會,以及 台灣虛擬資產反洗錢協會中華民國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等。這裡只作 例示:誰實際登記發言、書面意見寫了什麼,仍要以立法院公布的 發言名單與紀錄 為準。若在紀錄裡找不到某個傳統 NGO 的名稱,就不宜在文章裡暗示他們一定有參與。

和「自己保管錢包」的距離

許多讀者使用 自管錢包 或在鏈上轉移資產,未必等於經營草案所稱的 虛擬資產服務業。專法主要對準 對外提供服務、收受客戶資產或辦理交易 的業者與 穩定幣發行。一般使用者在理解新聞時,可以先把「我是不是在經營一種須許可的事業」當成問題意識,再決定要不要諮詢專業。本文不代為認定個案。

為什麼匿名網路社群會談這個

我們平常推廣 Tor、Tails、OONI 等工具,也關心 支付與身分 如何暴露行蹤。台灣若出現更清楚的 VASP 邊界與執法工具,會改變業者與使用者在 合規交易所/鏈上自管 之間的選擇結構。把法案進度寫清楚,有助於社群在 隱私、反詐與法遵 之間找到可討論的共通語言。

參考連結


若你對某條文或過渡期實務有第一手的公聽會紀錄連結,歡迎在社群管道補充,我們可以再改寫這篇的「利害關係人」小節,讓名單更貼近公開紀錄。